在职员工能否做其他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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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能否做其他公司的股东?
导读:在职员工能做其他公司的股东,只要单位的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就可以,在实际生活之中,职员是其他公司股东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为了避免不当竞争的发生,担任其他公司股东的职员,一般都不能是在职单位的管理者。

一、在职员工能否做其他公司的股东?
1、如果只是一个公司的普通员工,在别的公司担任股东是没有限制的,但如果是高级管理人员就会受到《公司法》及原公司章程的限制,不得自营同类业务。

如果是公司普通员工但与公司签订有竟业禁止协议的,不仅在位期间不得作为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辞职后的规定时间内也不允许,当然只是作为股东则不受限制。

2、在《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中,只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但是,普通员工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个要看公司内部有无管理规定、禁止同业竞争协议等约定。

二、成为股东的条件
1、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

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

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并不是所有的在职职员都可以成为其他单位的股东,必须要明确该股东的职位,若是属于监事,或者是高层的管理人员,此
时担任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职员可以选择退股,或者也可以选择辞职。

若是由于是其他公司股东的关系,给在职单位造成了损失,那么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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