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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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综治办、司法局:
为推进社区矫正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强化社会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不断提升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日常监管帮教的重点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

当前,我省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一直在高位攀升,犯情结构日趋复杂,人员分布广、流动性大,管理难度不断增加。

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可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向基层一线延伸,有利于发挥村(社区)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各级综治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
识,切实加强对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村(社区)综治工作站、治保调解组织等各类资源优势,健全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小组,充实帮教力量,完善帮教网络,落实帮教责任,努力实现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矫正好的目标,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完善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网络。

积极依托村(社区)委员会、综治工作站、治保会、调委会、妇委会、共青团、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组织资源,整合“大学生村官”、驻村联村干部、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和村(社区)干部群众等力量资源,按照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监督考察小组的目标要求,健全村(社区)社区矫正监督考察队伍,落实社区矫正监护人制度;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完善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网络,协助配合司法所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重点。

明确定位、突出重点、力求实效,重点协助配合司法所做好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帮教工作,具体是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庭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开展思想帮教、困难帮扶等工作;了解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情况,发现违法违纪违规等现象和行为及时报告;了解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成员、社区矫正监护人落实帮教责任等情况,督促其履行帮教义务;协助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务等相关教育活动等等。

四、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指导。

从2012年起,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列入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职责范围,纳入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各级综治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认真组织乡镇(街道)综治办和司法所对本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深入排查摸
底,为做好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全面、准确的第一手资料。

要认真研究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职能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努力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指导,建立落实业务管理、教育培训、检查考核等制度,确保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要积极探索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创新载体,完善机制。

要及时总结、提炼和推广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经验,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引领示范,努力提升我省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水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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