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国家概况全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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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国家概况全篇翻译
第八章英国法律与司法机构
联合王国不实行完全统一的法律制度。
但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各自独立的法律制度却有大体的相似之处。
苏格兰的法律制度与英国其他地方的制度相异之处更多,但在许多方面有本质上的同一性。
联合王国所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
法律来源包括:(1)成文法(议会法案和经议会授权制订的补充法规);
(2)大量的"不成文"法或称习惯法,源于法院或其他的许多判决;(3)平衡法(对习惯法中没有包括到的那些案例的一种补充性法律手段);(4)欧共体法,英国加入欧盟后要遵守的法律,主要局限于经济和社会问题。
另一共同特点是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刑法处理的是针对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而民法处理的是个人之间就权利、责任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往)
Ⅰ.刑事诉讼程序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一旦警察指控某人犯有刑事罪,皇家检察总署就要接管此案,并独立地审核证据以决定是否起诉。
在苏格兰,检察总长,即皇家司法长官负责向高级法院、郡法院和地区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在全英国任何地方逮捕人,都必须尽快起诉并把其送到到法庭受审。
如果24小时内不能开庭,除非被控人的案情严重,否则皆可保释。
所有刑事审判都在法院公开进行。
因为刑法认为,在消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之前,他是无辜的,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不使原告比被告处于有利地位。
审判时被告不必回答警察的问题,若被告的确发表陈述,除非已经以适当的措辞提醒过他,否则他的话不能用作审判他的证据。
不许强迫被告提供证据或在法庭上回答诉方的盘问。
每位被告都有权雇用律师为其辩护,如果他不能支付律师费,可用公共费用提供帮助。
如果他被指控谋杀,自己又无充足的财力,那就必须向他提供法律援助。
在由陪审团进行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判刑(所有审判皆如此),但陪审团决定是否定罪。
陪审团由法院召集,由普通的独立公民组成。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陪审团为12人,苏格兰为15人。
除一些例外,年龄在18岁到70岁(苏格兰为65岁)之间,名字登记在选举登记册上的人都有义务参加陪审团服务,他们的名字是随意选择的。
如果陪审团不能作出一致判决,也必须是多数决定。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若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决定,法官允许多数裁决,但在通常的12人陪审团中,反对者不得超过两人。
在苏格兰,"有罪" 裁决15人中必须至少8人赞同。
"无罪"裁决(苏格兰为"无罪"或"无法证明") 意味着被告无罪开释,并且永远不得再以此罪名对其指控。
Ⅱ.刑事法庭
1.英格兰和威尔士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法庭包括:
治安(警事)法庭。
负责审理判决犯罪(较轻罪行和很大一部分刑事案) ,也审理"任意方式"罪行(偷窃,破门盗窃罪和袭击罪较轻的案子)。
"任意方式"罪也可在刑事法庭由陪审团审理。
治安法庭对公众和媒体公开,通常由三位无薪的"外行"地方官--地方治安法官纽成,由懂法律知识的书记员和助手给他们提供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的建议。
治安法庭审案时没有陪审团.约有29400位外行治安官在450个法庭服务。
少数全时、具有合格法律知识的受薪治安法官可能单独审案,他们通常在工作量极大的地区法庭主持审判。
1994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79位受薪治安法官。
青少年法庭。
负责审理18岁以下青年的大多数案件。
这是由专门治安法官组成的治安法庭,或是与其他法庭分开,或是与其他法庭不同时开庭。
对公众旁听和媒体报道有限制。
当18岁以下的青年与18岁(以上)的青年被指控共同犯罪时,案件在普通治安法庭或皇家刑事法庭审理。
若18岁以下者被判有罪,则将其移交青少年法庭判刑。
皇家刑事法庭。
负责审理最严重的罪行(谋杀、过失杀人、强奸和抢劫)以及由地方法官提交的"任意方式"罪行。
皇家刑事法庭在93个审判中心开庭,由高级法院法官、全职巡回法官和兼任刑事法官主持。
为审理刑事案,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分为六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又分为区域,每个区域有一个或多个高级法庭和皇家刑事法庭中心。
六个巡回区为:中部和牛津、东北部、北部、东南部(包括伦敦)、威尔士和曼
彻斯特、以及西部。
2.苏格兰
苏格兰有三种刑事法院: (1高级法院。
负责审理最严重的罪行,并且对谋杀、叛国和强奸案有专断司法权;(2)郡法院,处理较轻罪行;
(3)区法院,审理轻微罪行。
苏格兰有两种刑事诉讼:庄重诉讼和即决诉讼。
庄重诉讼里,被告由陪审团和法官审理;在即决诉讼中,法官独自审理,不同陪审团。
高级法院的所有案子和郡法院的较重案子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
即决诉讼用于郡法院里较轻案件以及区法院里的所有案件。
区法院法官为外行治安法官。
在格拉斯哥,也有全职律师担任的受薪治安法官,在即决诉讼中与郡法院的法官享有同等司法权。
16岁以下儿童犯罪通常由儿童听证会处理。
3.北爱尔兰
涉及轻微即决犯罪的案件由治安法庭听审,法庭由合职的、法律合格的常驻治安法官主持(有报酬和有合格的法律水平,类似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受薪治安法官)。
郡法庭主要是民事法庭。
17岁以下青年犯罪由青少年法庭处理,该法庭由常驻治安法官和两名特别合格的外行人士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必须为女性。
皇家刑事法院根据起诉进行刑事审判,由高级法院和郡法院法官主持。
有争议的案件由法官和陪审团听审。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案的上诉可在皇家刑事法院、高级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听审。
某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若被证明具有普遍的重要性,则由上议院审理。
在苏格兰,由三位或三位以上高级法院法官听审上诉,没有向上议院提起最终上诉这一程序。
在北爱尔兰,对治安法院的判决和判刑提出的上诉由郡法庭听审,如果上诉仅涉及某一点法律问题,可由北爱尔兰上诉法庭听审,同时该上诉法院也听
审针对皇家刑事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
进一步上诉至上议院的程序类似于英格兰和威尔士。
Ⅲ.民事法庭
1.英格兰和威尔士
治安法庭只有一定的民事审判权,这种权力包括审理家庭成员为取得保护和抚养证、收养证、监护证和家庭护证等而提起的诉讼。
对公民保健案和地方税收案也有司法权。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行使民事司法权的主要是郡法院,共有270个。
郡法院的司法权包括:(1)基于契约和民事侵权的行为(例如玩忽职守行为、诽谤、恶意指控、骚扰和侵犯等可提起诉讼的犯法);(2)信托和抵押案;(3)收回土地诉讼;(4)地主和佃户之间的争议案;(5)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案;(6)海事案(海事问题和侵害)和专利案;(7)离婚案和其他家庭问题。
所有最高法院法官和所有巡回法官以及兼职刑事法官都有权力主持郡法院审案,但每个郡法院都有一个或多个由大法官任命的巡回法官,正常开庭由他们主持审判。
高等法院处理更为复杂的民事案:其司法管辖权主要包括民事案和一些刑事案;它也处理来自特别法庭和治安法庭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
高等法院有三个分支:(1)家事庭,处理家庭法律,包括收养和遗嘱;
(2)大法官庭,审理公司和个人债务案、公司管理纠纷、地主和佃户争议以及知识产权等事务,对信托和有争议的遗嘱进行解释;(3)王室庭,审理涉及契约或民事侵权行为的案件,也处理要求司法审查的申请。
海事法和商务法则由王室庭、海事庭和商务庭负责。
高等法院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
高等法院也可受理上诉,但是较为重要的上诉则由上诉法院(民事庭)审理。
少数上诉由上议院审理,上议院是英国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
2.苏格兰
民事法院包括郡法院(主要的地方法院)和巡回法院(最高中心法院,
只服从伦敦的上议院)。
巡回法院设在爱丁堡,分为外庭(一审法庭)和内庭(主要处理上诉的法庭)。
上诉由巡回法院的上诉法庭处理。
3.北爱尔兰
郡法院主要是民事法院,审理涉案金额达15,000英镑以上的案件。
治安法庭也审理某些有限型的民事案件。
高等法院是高级民事法院。
来自郡法院的上诉由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审理。
英国没有司法部,中央政府的司法工作主要由大法官、内政大臣和检察总长负责。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大法官根据各郡委员会的建议代表王国任命外行人员为治安官(Justice of the peace-JPs)。
在兰开斯特王室领地,则由内阁阁员、兰开斯特王室领地的大法官任命。
就法官而言,巡回法官和其他高级司法官员由君主听取部长们的建议进行任命。
大法官推荐高等法院法官和巡回法官、兼职刑事法官和76位大都市区法官和受薪治安官的人选。
最高级别的司法官任命由女王根据首相的建议作出。
在苏格兰,国务大臣推荐除最高法官外的所有法官,并任命高级法院和巡回法院的职员。
在北爱尔兰,法院机构由大法官负责,而办公处是在国务大臣的掌管下,制定处理有关刑法、警察和刑法系统的政策和立法。
Ⅴ.警察
在内政大臣和苏格兰及北爱尔兰国务大臣的指导下,英国警察分地组建,并以地方管理为基础,但伦敦警察署直接受内政大臣管辖。
英格兰和威尔士有43个警察署,苏格兰有8个,北爱尔兰有一个(皇家北爱尔兰警察署)。
1993年底的英国警力(包括女警察)为150,000人,其中28,000多人属伦敦警察署,14,000人属苏格兰警察署,近8500人属皇家北爱尔兰警察署。
警官不得加入工会或罢工。
英国警察通常不带枪,乘坐装甲反应车的警察可随身佩带手枪。
在北爱尔兰,警察带枪作个人保护用,执行任务时再发其他武器。
Ⅵ.对违法者的处理
刑罚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阻止潜在的违法者,并改造已判的违法者。
除了对谋杀和某些罕见罪行有固定的刑罚处,法庭根据犯罪者和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有权在规定的最高量刑内作出不同判刑。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治安法院在即决审判的单项罪,不能判处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对于多项"任意方式"罪行,数罪并罚可判处总刑期12个月的监禁(总刑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皇家刑事法院有权判处任何监禁刑期直至无期徒刑。
在苏格兰,高级法院对在审判中所判监禁期可任意长直至无期。
郡法院判刑不得超过三年。
在即决案件中,郡法官或受薪法官通常只能判处三个月监禁,对于一些重复罪行可判处六个月监禁,区法院判处的最长刑期为60天。
北爱尔兰的情况通常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类似。
但治安法庭不得把自己审过的案件交皇家刑事法院判刑。
英国已废除对谋杀罪的死刑,但议会仍经常辩论要恢复死刑。
叛国罪和海盗罪仍可判死刑。
约80%的违法者被判罚款。
对皇家刑事法院(以及苏格兰的高级法院)可判罚的数额没有限制。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治安法庭最高罚款额为5000英镑,尽管对许多即决犯罪所判的最高罚款要低一些。
法院的缓刑令有效期为六个月到三年。
若犯法者在缓刑期没有遵守指令或者犯了新罪。
他(她)就能再次受审。
缓刑指令可与社会服务指令或罚款结合运用。
1993年4月,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监狱改为行政机构。
英格兰和威尔士约有130座监狱,苏格兰约有20座,许多建于19世纪。
北爱尔兰有4座监狱和一个青年犯罪中心。
这些监狱中有四座是1972年以后建的。
所有监狱都提供培训课程、教育方案、医疗服务和福利。
对罪犯释放后的照顾全国都在开展。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年龄在18-20岁之间(苏格兰为16-21岁)青年犯在青年教养所服刑。
在北爱尔兰,年龄在16-24岁之间和刑期不到三年的罪犯在青年犯罪中心服刑。
第九章英国社会
Ⅰ.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
英国被认为是福利国家。
福利国家是国家通过其卫生保健机构及养老金和其他设施为国民提供经济、社会福利的一种政府制度。
此制度的所需资金来源于全国保险税和赋税。
在英国这主要是指国民保健制度,国民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
不管个人收入如何,国民保健制度为每个居民提供全面医疗服务。
英国于1948年确立此制度。
起初此制度是基于议会通过的法案,1946年通过的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案和1974年通过的适用于苏格兰的法案。
国民保健制度的原则是,应该设立全面的公助制度以帮助个人保持健康。
所有纳税人、雇主和雇员都要交钱,以便不需要看病的社会成员能帮助那些需要的人。
国民保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免费服务。
诸如居民看病形式的治疗免费,但家庭医生开的药单以及一般的牙科治疗可能要收费。
英国国民保健制度82%以上的费用来自普通税收。
其他部分来自:(1)雇员、雇主和自营者交纳的国民保险金中的国民保险金部分(13.2%);(2)像家庭医生开的药单和普通牙科治疗所收的费用(3.5%);
(3)其他收入,包括出售土地和增收计划的收益(0.8%)。
约80%药单上的药品免费供应。
药单收费不适用以下人员:(1)6岁以下儿童;(2)孕妇和上一年生孩子的妇女;(3)60岁和60岁以上的妇女及65岁和 65岁以上的男性;(4)患某种特别医学疾病的病人;(5)战争伤残和部队伤残领取抚恤金者;(6)领取收入补贴或家庭贷款的家庭成员,以及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
国民保健制度中多数牙科治疗都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包括检查费在内。
但是,以下人员不付费:孕妇和上一年生孩子的妇女;18岁以下者(接受全日制教育者为19岁) ,领取收入补贴或家庭贷款的家庭成员,以及被定为低收入的家庭成员。
视力检测对以下人员免费:儿童,领取收入补贴或家庭贷款的家庭成员,被定为低收入的家庭成员以及有特别医疗需求者。
儿童、低收入者和需配某种复合透镜者可得到票券用以支付眼镜费用。
国民保健制度对事故、急诊或传染病的治疗不收费。
中央政府直接负责国民保健制度,由全国各地的保健机构和卫生委员会实施。
人们都需加入医疗保险制度,人们仍可作为私人病人去看医生。
在大城市里有一些经济上独立的私立医院为人们看病。
国民保健制度提供家庭保健服务,医院治疗和专家治疗。
(1)家庭保健服务
家庭保健服务由医生、牙医、眼科大夫和药剂师提供给病人。
为获得国民保健制度的服务,人们必须在普通开业医生的名册上登记(有时也称普通开业医生为"家庭医生"),若需要医疗服务,先去看普通开业医生或让医生来看病人,家庭医生治病开药。
若需要,则安排病人去医院或请专家来家里诊断。
若医生开药方,他的书面处方需拿到当地药店让药剂师备药。
起初,从1948年起,病人不支付任何药费,但在1951年,需付一小部分费用。
1964年的工党政府曾一度取消付费,但在1968年恢复付费。
每年约有2亿人去看家庭医生,每天约有6百万人去药店。
1992-1993年间有26,000名普通开业医生,15,000名家庭牙医,9000名护士和6600名眼科医师。
英国约有五分之四的普通开业医生是合伙或团体开业,他们通常是初级保健队的成员。
保健队还包括巡回医生和地区护士、有时还包括助产士、社会义工和卫生机构雇用的其他职业人员。
不列颠岛约有四分之一、北爱尔兰约有一半的普通开业医生是在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的保健中心工作。
诊治7000名以上病人的普通开业医生(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为6000人)可以申请资金持有资格。
这是一项自愿方案,它允许较大的开业医生机构管理国民保健制度的部分资金,以保障病人利益。
到1994年4月,英国已有约8800名普通开业医生成为资金持有者,全国有36%的人口在持有资金的普通开业医生处登记。
家庭医生(医生、牙医、验光配镜师和药剂师)是个体自营者,与国民保健机构签有合同。
普通开业医生根据他们登记在册的病人人数领取医疗费。
在自己诊所内提供治疗的牙医的报酬为以下几项总和:给孩子看病的每人费用、对登记册的成人的继续治疗费、以及一定比例
的人的治疗费。
从自己药房配药的药剂师则被返还所供药品的全部费用,另加服务费。
参加普通眼科服务的眼科医生和眼科配镜师可按规定收取视力检测费。
(2)医院和专家服务
地区普通医院提供全面的医院服务。
包括对住院病人,日间住院病人和门诊病人的治疗和诊断设备,妇产科、传染病科、精神病科、老年病科和康复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专门治疗。
也有为儿童、精神病人、
有学习障碍者、老人和特殊疾病开设的专门医院或病区。
全国保健机构为突发病提供免费紧急救护车呼叫医生。
医疗服务还提供免费的义肢和义眼、助听器、矫形支撑物、轮椅和其他器具。
为保障孕妇及带幼儿母亲的健康,还有特殊预防服务。
服务包括免费的牙科治疗、奶粉和维生素、健康教育、为预防某种传染病的疫苗接种和免疫。
孕妇从她们的普通开业医生和医院诊所处接受产前保健,工作妇女有权利在工作时间去诊所。
约99%的妇女在医院生孩子,随后不久即返家由助产士或巡回医生照顾,需要时也可由普通开业医生照顾。
儿童咨询和儿童精神病服务则给有心理问题和情感问题的家庭和孩子提供帮助和咨询。
政府极为重视提高产妇服务的质量,并使这种服务对妇女们的保健要求作出更为积极的反应。
医院的医务人员(顾问和专家)是有薪的,可以全职也可兼职。
国民保健制度是英国最大的用人机构。
近几十年来,因为资金不足,许多比较富裕的人正逐渐转向私人的医疗保健机构。
2.个人社会服务
个人社会服务帮助老人、残疾人、有学习障碍或精神疾病的人、儿童和面临特殊问题的家庭。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政府社会服务部门提供法定服务,在苏格兰由社会工作部提供,在北爱尔兰由卫生和社会服务委员会提供。
除这些政府机构外,还有独立的私人和自愿组织。
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目标是帮助他们尽可能在家里生活。
这些服务包括社会工作者提供的咨询帮助和家务帮助,在家里帮忙做饭菜,
当保姆,夜间值班护理和洗衣,以及日间服务中心、午餐俱乐部和娱乐设施。
1993年英格兰有3.9百万年满75岁及以上的人。
65岁及以上的人中有约5%的人住在家里。
地方机构把为老人提供专门设计的住房视为自己的职责,甚至还有一些住宅病房。
住房协会和私有建房商也建造了类似的住房。
英国约有6百万成年人有一种或更多种残疾,其中7%左右的人住在社区住宅里。
地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康复训练和工作调整来帮助他们。
服务项目包括对因残疾而产生的个人和社会问题提供咨询,以及职业、教育、社会和娱乐等各种设施,不论是在日间服务中心或其他地方皆如此。
其他服务还包括对住房的适应(例如为轮椅准备的坡道以及一楼卫生间),送饭上门,帮做家务等等。
1991年政府拨款3百万英镑在英格兰设立创新性计划--全国残疾信息工程,目的是为残疾人,他们的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改善信息服务。
为学习上有智力缺陷的人提供服务的主要目的的是要尽可能地保证他们在社区过上正常完整的生活,而不必住在医院里,除非由于健康原因有必要这么做。
这些服务包括短期照料,在家庭内帮助家庭成员提供膳宿以及各种户外活动。
政府的政策是,为精神病人提供服务应以社区为基础且使病人容易获得。
1993年英格兰有2500个家庭和医院专门致力于照顾精神病人。
其中89所医院有100多个床位。
社区对于精神病人的预防性照顾和病后护理措施包括日间中心、社会中心和住宅内照顾。
在某些些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可以申请把精神失常者强迫性送到医院并住院。
五岁以下儿童的日托所由地方政府提供,自愿者机构和私人机构,地方政府机构必须给没有父母或监护人的儿童、弃儿或其父母没有能力供养的儿童提供膳宿。
社会服务机构给面临特殊问题的家庭提供服务。
这包括有儿童的家庭提供服务,而这些儿童有受伤害或被忽视的危险,也包括那些照料老人和特别家庭成员的护理者。
对于单亲家庭也提供帮助。
地方机构和自愿者机构为妇女--多为带幼儿的妇女--开设了许多收容所,因为她们的家庭条件实在无法忍
受。
收容所提供短期膳宿和支持,同时尽力解决这些妇女的问题。
Ⅱ.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障经济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政府开支的近二分之一用于社会保险计划。
此计划给老人、病人、残疾人、失业者、寡妇、抚育幼儿或者低收入者提供经济帮助。
大不列颠的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部的独立执行机构管理。
在北爱尔兰则由社会保险局负责收发社会保险金。
一些保险金依靠雇主、雇员和自营者(店主、律师、作家)向全国保险基金交纳的保险费(被分为五级)。
保险金由此支出,这是一种先交费的福利。
政府也向此基金拨款,其他社会保障金无需交费,从普通税收中筹钱,其中一些与收入有关。
先交费的社会保险金包括退休金、失业救济金、疾病和伤残津贴、产妇津贴和寡妇补助。
无需交费的保险金包括战争抚恤金、因工伤残抚恤金、儿童津贴、家庭贷款等等。
随着零售价格的上涨,保险金额逐年成比例地上涨。
1.被课税的社会保险金
(1)退休金。
女性在60岁,男性在65岁时有权利领取国家退休金,条件是他们工作时已交纳全额全国保险税。
国家退休金计划包括单人每周基本金57.60英镑,已婚夫妇为92.10英镑,以及与退休金增值有关的额外年金。
退休金领取者不管有多少收入都不影响领取退休金。
男性65岁以后可继续全时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开始时他没有退休金,但一过70岁,无论工作与否,他都可以拿到更多的退休金。
1994年英国有一千多万人领取国家基本退休金。
(2)失业救济金
无论何时失业,单人每周可领取失业救济金45.45英镑,夫妇为73.50英镑,时间持续一年。
领取失业和疾病教济、产妇津贴或培训津贴的时间相隔八周或不足八周则合并成一个工作中断期。
自愿失业或因行为不检而失去工作的人不能领取失业金。
他们应积极找工作,要拒绝提供的工作必须给出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