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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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项目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我项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2、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超建项目部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
组长:左总
常务副组长:左总
副组长:左总左总张静赵峰于总
成员:左总左总于总徐琪于总
张海叶郭璞翟瑞军程鹏左总
左总陈兴权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三、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 、组长的职责
组长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

(4)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安质部负责,其职责如下:
(1)组织制订该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组织对各分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分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分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9)对各分部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求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10)督促各分部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

(11)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12)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13)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超建项目部职业病
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我项目2021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2021年度防治计划目标
1、对各分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相关知识培训率达到100%,同时要求各分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及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2、要求各分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8%。

3、要求各分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75%以上。

4、要求各分部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8%。

5、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

6、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上一年度提高1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二、2021年度防治计划
1、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提高我项目管理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遵纪守法意识、依法开展工作意识,使我项目职业病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

2、建立、健全各职业卫生档案,并保证其动态管理。

档案的建立要严格按照GBZ/T225—2010标准执行,做到档案内容完整规范,档案管理动态有序。

3、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契机,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4、搞好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重点抓好各分部管理人员和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保证上岗前培训不少于4个学时,在岗期间培训不少于2个学时,职业卫生培训要规范进行。

5、每年年底要求各分部完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申报要及时、如实、准确、规范,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6、计划在年底前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我项目各分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

7、每年要求各分部组织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今年重点完成接触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任务。

重点解决上岗前体检不规范、离岗后体检无着落等问题,做到严把上岗前体检。

8、根据我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9、加强工作场所管理,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正常运转,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

履行告知义务,维护职工知情权,劳动合同应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
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要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监测体检结果等。

10、要求各分部加强个体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采购要规范、发放要标准、使用要正常、维护要及时,使个体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作用。

11、加强群众监督,工会组织要履行职业卫生职责,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和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的作用,开展民主管理,实现民主监督,集体合同中要有职业安全卫生条款。

12、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从机制上、制度上、管理上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保障。

项目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要定期组织责任相关单位对各单位、队组织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各分部要积极配合项目职防办的工作,服从指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实施措施和考核办法
1)、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一项不达要求考核单位分管领导200元,考核业务人员100元。

2)、各分部、作业队要积极配合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的工作,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

3)、各单位要切实关心职工身心健康,保证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严格按标准发放,发现一次劳保用品有质量问题的处罚相关
单位领导500元,发现一次违规发放劳保用品的处罚分管领导500元,业务人员100元。

4)、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告示制度,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并保证其正常使用,有一项做不到考核相关领导500元,业务人员100元。

5)、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每月25日对各单位的考核送项目考核办进行考核。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超建项目部职业病
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工区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二、告知制度
1、存在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
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工区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施工区应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施工区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施工区应设置公告栏:
(1)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2)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3)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三、警示制度
1、厂房内存在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时,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
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3、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5)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4、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3)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5)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5、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6、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9、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10、要求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厂家,同时提供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1、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保持功能完好。

12、所有应该设置警示标识的设备及工作场所,由其使用单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安质部,安质部按规定要求统一设置。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超建项目部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安质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4、安质部填报经项目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质部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项目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安质部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项目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安质部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
续。

7、安质部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安质部严格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超建项目部职业病
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各分部可通过各种宣传活动、电子公示栏、版面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2、各分部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求援措施。

6、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7、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方式及对象
1、管理人员:年初各分部聘请具有资质的教师组织培训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后应进行考试,合格后上岗。

2、新劳动者:新劳动者在上岗前进行两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工区和单位级。

项目培训由项目职工学校组织,单位级由各分管领导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4个学时,培训后应进行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劳动者在调动岗位时,应对其进行针对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

4、外来临时工人,应对其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5、对在职劳动者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学时。

6、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7、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劳动者或考试不合格的劳动者不得上岗作业。

8、项目安质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如没有进行培训的单位,考核负责人2000 元;进行培训没有记录的单位,考核负责人1000元。

三、培训监管
1、各分部应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于五月前将培训计划报项目安质部备案。

2、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帐,并专人保管,
各单位培训情况应于每年11月初报项目安质部。

3、安质部要对各分部职业卫生培训进行指导。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超建项目部职业病
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安质部负责全工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并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各对、组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建立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超建项目部职业病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安质部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劳动者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
安质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安质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安质部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劳动者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劳动者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劳动者个人按原价购买。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项目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超建项目部职业病
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施工区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安质部在项目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项目各工区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安质部负责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定期联系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等规范要求,由项目安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

四、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粉尘、噪声、高温和电焊弧光等危害因素。

五、职业病危害每年进行一次危害因素检测。

六、检测前的准备,安质部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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