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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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标 签】城市维护建设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4﹞38号
【发文日期】1994-02-25
【实施时间】1994-02-2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0121《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注释:参见:
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规定,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