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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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湘卫法监发〔2007〕21号)
各市、州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能,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探索我省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新的管理模式,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改革创新精神,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自律、群众参与”的工作方针,要把推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和诚信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有益尝试,加大监管力度,把问题较多的、群众反映较大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作为卫生监督监测的重点,提高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自律和提高诚信水平。

二、按照生活饮用水安全风险度和卫生信誉度,将集中式供水单位分为A、B、C三级。

对评为A级的,实行简化监督监测,减少监督监测频次,每年监督监测不超过2次;被评为B级的,实行常规监督监测,每年监督监测4至6次;被评为C级的,实行强化监督监测,每年监督监测6至10次;对达不到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或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三、各地对拟评定为A级饮用水卫生信誉度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并予以公示、授牌。

对拟评定为B、C级饮用水卫生信誉度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评审并公示。

按照《湖南省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审查分值量没有达到60%的,一律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严格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督。

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法律、法规、《指南》的理解,准确掌握现场监督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效率和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宣传力度,使各级政府、企业、消费者都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自觉承担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促进企业提高自律能力。

要向社会公示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信誉级别,让消费者知情,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饮用水安全环境。

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人:杭一平,电话:************)。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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