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生产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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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生产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地生产人员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维护建筑工地正常生产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地生产人员。
第三条建筑工地生产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地管理,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执行,有关部门、班组、班长及生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违反制度的,应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地生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岗位资格证明,并接受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并严格遵守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当设立专门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生产人员的招聘、培训、考勤和薪酬发放。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当严格管理生产人员的考勤记录,确保生产人员按时出勤,并加强对生产人员的考勤纪律监督。
第八条建筑工地生产人员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内容,并签订双方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建筑工地应当为生产人员购买足额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确保生产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员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生产人员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人员在工地施工时,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违章操作、越界施工和私自翻越封闭警示线等行为。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立即整改并落实整改情况,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救援
和处理事故。
第四章纪律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工地生产人员应当服从管理和遵守生产纪律,禁止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无故缺勤等行为。
第十六条建筑工地生产人员应当维护工地秩序,不得在工地内饮酒、赌博、打架斗殴等
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七条建筑工地生产人员应当勤奋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擅自调休、懈怠工作。
第十八条建筑工地生产人员不得与他人串通、勾结,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建筑工地应当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进行绩
效评定。
第二十条建筑工地生产人员在绩效考核中,个人应当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生产人员工资涨幅、晋升职称和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奖惩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生产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等进行奖惩。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生产人员应当进行表彰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荣
誉证书、奖金、晋升嘉奖等。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生产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
限于警告、罚款、停工、处分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建筑工地生产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地生产人员管理事宜如有需要变更或者补充,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
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