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请假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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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教师请假管理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期限
第四条教师请假分为以下类型:
(一)事假:因私事需要请假,如婚假、丧假、丧事、就医等。
(二)病假:因身体原因需要请假,如住院、手术等。
(三)产假:女教师生育期间请假。
(四)丧假:直系亲属去世期间请假。
(五)陪护假:直系亲属因病住院期间请假。
(六)进修学习假:教师参加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等。
第五条请假期限:
(一)事假:一般不超过5天,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
(二)病假:根据病情和医院建议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产假:女教师生育期间请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丧假:直系亲属去世期间请假,一般不超过3天。
(五)陪护假:根据病情和医院建议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进修学习假:根据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请假程序
第六条教师请假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教师请假申请表》。
第七条请假申请经以下程序审批:
(一)事假、病假、丧假:由所在教研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二)产假、陪护假:由所在教研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三)进修学习假:由所在教研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教师请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请假原
因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九条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后不按时返校,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教师在请假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教育教学工作受到影响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