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防火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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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安全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银行财产安全和员
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营业网点、
数据中心、后勤保障设施等。

第三条银行安全防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
立健全防火责任制,确保防火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银行安全防火工作应实行全员参与、分工负责、逐级管理,确保防火工作
有序开展。

第二章防火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银行应设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
署防火工作。

第七条银行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防火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防火
责任,确保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章防火措施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火灾应急预案;
(三)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五)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条银行应定期对防火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银行应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二条银行应禁止在禁止吸烟或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第十三条银行应确保过道、楼梯或安全通道上不准堆放物品,安全出口不得上锁,并须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十四条银行不得在发热设备上或附近晾挂衣物。

第十五条银行不得随意乱扔烟头,工作场所勿堆放易燃废物。

第十六条银行应使用适当的容器盛放易燃液体,不得用开口容器盛放。

第十七条设备配置的电源线、插座、配电板等必须与设备功率相符,不得超负荷
使用。

第十八条严格遵守火源、电源管理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擅自增加用电
设备。

第十九条禁止私自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禁止在无压力或压力不足的燃气管道上使用明火或切割,必须先关闭燃
气阀门,再通压力不足的管道燃气。

第二十一条禁止将塑料管或橡皮管接在压力不足的煤气表或热水器的热水嘴用气
或用水,以防气体或水受压力冲出伤人。

第二十二条禁止移动式气源或气瓶放置在不通风的地方,避免气源开关受潮失效
而发生漏气。

第二十三条禁止将电线放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腐蚀性液体或蒸汽等液体中。

第二十四条禁止将纸张或其他易燃物品放置在电灯泡或灯管附近。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可燃物,禁止在可燃物附近放置火源。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或场所内使用明火、吸烟、使用手
机等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禁止使用损坏的电线、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

第四章火灾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银行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

第三十条发生火灾时,银行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进行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
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二条银行应通过培训、讲座、宣传栏等形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对新入职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消防安全基本
知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银行应定期对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五条银行应将防火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防火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问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银行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火灾事
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银行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银行工作人员和客
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银行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机构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办公场所、仓储
设施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
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必
要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银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法定代表人为银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银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技能;
(五)落实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七条银行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包括:
(一)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二)检查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检查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消防安全标志、指示灯是否完好;
(六)检查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第八条银行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
防安全。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九条银行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包括:
(一)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二)利用宣传栏、广播、网络等渠道,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三)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技能;
(四)邀请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讲座,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第五章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条银行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
(一)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灭火器材;
(二)烟感报警器、温感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消防水泵、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四)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一条银行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银行机构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六章火灾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银行机构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包括:
(一)火灾报警和应急处置程序;
(二)人员疏散和救援措施;
(三)火灾扑救和灭火措施;
(四)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银行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银行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的。

第十六条银行机构及其员工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银行机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银行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银行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银行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银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公场所、生
产车间等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银行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银行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银行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银行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行消防安全
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银行应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三章防火措施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条银行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银行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银行应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明确其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银行应设置消防标识,并保持清晰、醒目。

第十五条银行应禁止在禁止吸烟或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第十六条银行应禁止在过道、楼梯或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并须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十七条银行不得在发热设备上或附近晾挂衣物。

第十八条银行不得随意乱扔烟头,工作场所勿堆放易燃废物。

第十九条银行应使用适当的容器盛放易燃液体,不得用开口容器盛放。

第二十条银行设备配置的电源线、插座、配电板等必须与设备功率相符,不得超负荷使用。

第二十一条银行严格遵守火源、电源管理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第二十二条银行禁止私自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银行禁止在无压力或压力不足的燃气管道上使用明火或切割,必须先关闭燃气阀门,再通压力不足的管道燃气。

第二十四条银行禁止将塑料管或橡皮管接在压力不足的煤气表或热水器的热水嘴用气或用水,以防气体或水受压力冲出伤人。

第二十五条银行禁止移动式气源或气瓶放置在不通风的地方,避免气源开关受潮失效而发生漏气。

第二十六条银行禁止将电线放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腐蚀性液体或蒸汽等液体中。

第二十七条银行禁止将纸张或其他易燃物品放置在电灯泡或灯管附近。

第二十八条银行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可燃物,禁止在可燃物附近放置火源。

第二十九条银行禁止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或场所内使用明火、吸烟、使用手机等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第三十条银行禁止使用损坏的电线、插座、配电板等。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十二条银行应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三条银行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员工培训计划,确保员工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时,银行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火灾,并报告消防部门。

第三十五条银行应组织员工进行火灾现场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落实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十七条银行应定期开展火灾事故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银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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