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列席静安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办法(200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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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列席静安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办法(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9.1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08.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列席静
安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办法
(2008年10月22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2009年11月9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扩大人大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及《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不少于五名人大代表列席,也可以邀请本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若干名列席。

第三条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名单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协商提出,以会前参加审议议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和报名参加常委会议题征
求意向的人大代表为主,由办公室汇总。

第四条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现场列席,也可以报名上网通过“静安人大-代表履职园地”的“视频直播”栏目在线列席(在线列席具体办法另定)。

第五条办公室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的通知和有关会议材料印发给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

第六条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根据会议议题,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市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准备好会议发言。

第七条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到会,凭通知进入会场,在列席位置就座,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和国家保密规定。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提前告知办公室。

第八条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有发言权,可以就会议审议的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但是没有表决权。

列席会议的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

第九条为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代表工作室对人大代表应邀列席会议的情况予以记录,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列席代表名单和人数;由办公室对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时所提意见、建议归纳整理,通过“静安人大-代表履职园地”、《静安人大简讯》等刊载。

第十条本办法自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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