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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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年志愿者组织建设,发挥青年志愿者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青年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特制定本协会组织章程。
第二条镇级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镇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志愿者精神为基础,由青年自愿组成并自愿管理的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倡导志愿者精神,组织青年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协会设理事会,由多名志愿者组成。
理事会负责决策、管理和监督协会的运行。
第五条协会的主席由理事会成员经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连任一次。
第六条协会设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成员根据具体工作需要担任。
常务理事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部门,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协会可以有秘书处,由常务理事会成员负责管理协会的行政事务。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八条任何年满16周岁,积极参与志愿者活动,认同协会宗旨的青年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会员应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会费缴纳等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协会的会员分为三个层次: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由理事会决定,并且享有特殊的权益。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的经费主要通过会员会费、捐赠款项、赞助等方式筹集。
第十二条协会的经费应当用于开展志愿者活动,购买必要的物资和设备,以及其他与协会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五章组织活动
第十四条协会的核心工作是组织志愿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各类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协会应当根据会员的特长和意愿,精心策划和组织志愿者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各类培训、座谈、宣传等活动,提高会员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章组织运行
第十六条协会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对协会工作进行总结和规划,听取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协会应当保持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参与相关联合活动。
第十八条协会应当定期向镇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工作进展和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章程修订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