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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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验收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验收工作,根据《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省创新资金验收工作,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省创新资金验收工作,各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简称“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省创新资金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验收的内容和方法
第三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按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项目实施后企业变化等情况.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的验收材料:
1.《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创新资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内的如下内容:
a、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b、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
c、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d、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e、项目验收与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产、销售、利税情况;
f、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g、其他相关说明。
3.相关附件:
a、省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检验检测报告、各类奖励证书、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项目已有产品、样品或样机的应附照片;
(说明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b、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和验收时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原件,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c、项目执行期内的30%销售发票复印件。
第五条验收方式:采取现场评价和书面评价两种方式对省创新资金进行验收。
第六条现场评价: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考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评,具体程序:1.项目到期后由推荐单位通知企业进行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2.推荐单位组织省创新资金现场验收,组织专家审阅验收材料,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考查评审,由专家填写《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3.推荐单位根据专家提交的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意见。
填写《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
4.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上报企业的验收材料一式一份(其中《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一式三份),由省科技厅审核并给出验收最终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书面评价:除现场评价外的其它项目均采取书面评价方式,具体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写验收材料,并将验收纸质材料报推荐单位。
2.推荐单位组织专家审阅验收材料,并可就具体问题对项目承担单位作进一步考核;由专家填写《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3.推荐单位根据专家提交的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意见。
填写《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验收意见表》。
4.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上报企业的验收材料一式一份(其中《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一式三份),由省科技厅审核并给出验收最终结论性意见.
第八条省创新资金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3人。
第九条根据省创新资金计划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结论意见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验收合格:项目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指标,资金使用合理.专家评价的项目综合分值80分以上(含80分)。
2.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各项指标,资金使用基本合理。
专家评价的项目综合分值65分(含65分)至79分(含79分)。
3.验收不合格:项目进度滞后,与预定目标差距较大;资金使用不合理,财务管理混乱。
专家评价的项目综合分值65分以下.
第十条验收合格单位将在今后年度省创新资金计划中优先考虑;验收基本合格单位验收当年不得申请省创新资金计划;不合格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创新资金计划,对于违规的项目承担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