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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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
一、备案主体
1.竣工备案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
量检测单位。
2.竣工备案主体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
应的材料和文件。
二、备案材料及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簿、竣工图纸等。
2.设计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关设计证明文件,以及现场勘察、核对、技术交底等相关材料。
3.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施工纪录、竣工图纸等相关
材料,并附有施工方案、检查报告等。
4.监理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相关资料,包括监理合同、
监测报告、施工日志等。
5.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资料,包括检测报告、
抽样记录、检测仪器等。
三、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备
案材料。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3.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并将备案情况及相关信息向公众进行公示。
四、备案内容
1.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内容包括工程基本信息、设计文件的合规性、施工过程的合规性、质量检测的合格性等。
2.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还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资格及业绩进行评价。
五、备案监督
1.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机构应当进行备案监督,对备案材料和备案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如发现备案材料存在虚假或不完整的情况,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违规处理
1.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违规处理,包括罚款、暂停资质等。
2.对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应当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相衔接。
2.对于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处理。
总结: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通过规范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的程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加强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同时,对备
案主体的资格及业绩进行评价和备案监督,加强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提
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建设工程的合规性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