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谈谈提存公证事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实用word文档 (4页)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推荐下载】谈谈提存公证事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谈谈提存公证事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提存公证事务存在的问题及其
完善,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
提存,意即提出和存置,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

一般认为,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
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而作为提存部门,目前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的仅有公证机构。

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提存部门,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却往往出
现提存难办,业务不断减少,并有被其他部门类似业务代替的现象,如何才能
完善提存公证事务,以发挥公证这一有价值的职能作用,这是公证研究的一项
重要课题,此文旨在抛砖引玉,与公证同行共同探讨。

一、关于提存公证事务
提存公证事务是由原来的提存公证转化而来的,1982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并没有关于提存公证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持正常的经济
秩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1987年司法部下发了《关于部分城市公证机关
试办提存业务的通知》,接着又于1990年1月发布了《关于普遍开展提存公证业务的通知》,1991年4月1日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将提存公证作
为特别程序之一作出明确规定,1993年司法部制定了《提存公证规则》明确了
提存公证含义,即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
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
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并将提存公证细化为以担保为目的
的提存(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和以清偿为目的的
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并严格规定了提
存公证的受理条件、办证要求。

201X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规定了提
存属于公证事项之外的公证事务。

由于公证法关于提存的新规定,201X年7月
1日起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不再将提存作为特别规定,而仅在附则中作出
原则性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受理的提存、登记、保管等
事务,依照有关专门规定办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某项法律规定的变化,必然有其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提存公证转化为提存公证事务,亦
不例外,从公证机构接受提存人并向对方当事人给付提存物的行为分析,这确
实属于法律事务范畴,这应是立法将原来的提存公证明确为提存公证事务的根
本原因。

实践中提存公证业务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