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1年水稻育秧大棚建设财政+补贴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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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吉林省2011年水稻育秧大棚建设
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提高东北三省水稻育秧水平,促进水稻稳定增产,2011年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东北三省水稻育秧大棚建设给予补贴。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水稻育秧大棚建设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贴原则
(一)向水稻主产县倾斜原则。

今年全省水稻育秧大棚建设补贴主要安排在2010年水稻种植面积达到5万亩(含5万亩)以上的县(市、区),2010年水稻种植面积以省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二)向水稻种植大户、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原则。

为促进水稻育秧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各地要将补贴优先安排水稻种植大户(含规模种植水稻企业)、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组织。

(三)补大不补小原则。

享受补贴的水稻育秧大棚,要达到或高于以下规格:大棚骨架为钢骨架(钢梁间距0.7米左右),长40米以上,底宽6米以上,顶高不低于2.5米,侧高1.6米,棚内面积不低于240平方米,具有棚裙。

考虑白城市、松原市及双辽市春季大风次数多、风力大的气象条件,大棚顶高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能低于2.0米。

符合补贴标准大棚数量多于省下达
补贴指标的县(市、区),可将补贴优先安排建设面积大的育秧大棚。

(四)补新不补旧原则。

2011年春季投入使用的新建水稻育秧大棚可享受补贴,2010年春季投入使用及此前建设的水稻育秧大棚不享受今年补贴政策。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水稻育秧大棚建设财政补贴对象为农民(农场职工)、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及规模种植水稻企业。

补贴标准为2500元/栋。

对列入今年省发改委水稻育秧大棚建设补贴项目的大棚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

三、补贴核查确认工作程序和步骤
(一)确定补贴区域和指标。

各县(市、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省里下达的补贴指标,确定具体补贴的乡镇和村及补贴指标。

(二)农户申报。

具有2011年春季投入使用的新建水稻育秧大棚的农户(含农场职工、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及规模种植水稻企业)向村委会申报(农场职工向所在农场申报)。

农户申报要以户主姓名,一户一申报。

由村委会(农场)登记、核实、汇总造册并上报乡(镇、街道)政府。

(三)乡(镇、街道)政府组织核查。

乡(镇、街道)政府组织财政、农业部门人员,以村为单位,对农户申报补贴新建水稻育秧大棚进行核查。

核查后,组织村委会,以社为单位,对拟
给予补贴的农户、所建大棚规模、数量等情况公示7天。

公示地点和形式要方便农民观看,公示时间、地点要通过有效形式通知到所有农户(农场职工)。

公示结束群众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政府上报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

(四)县财政局、农业局组织抽查确认。

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联合对乡镇政府上报拟补贴大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根据抽查结果,确认补贴名单。

(五)汇总上报认定。

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将确认的补贴农户及补贴大棚数量、补贴金额等情况,以乡(镇、街道、农场)为单位进行汇总成册,报经县(市、区)政府审定。

县(市、区)政府审定后,由县(市、区)财政局组织发放补贴资金。

各县(市、区)发放补贴完毕后,形成补贴发放工作总结报告,并附以乡(镇、街道、农场)为单位补贴清册,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委。

四、补贴资金拨付及兑现
省财政厅将水稻育秧大棚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到乡(镇、街道)财政所。

由乡(镇、街道)财政所依据补贴清册向农户兑现补贴资金。

农民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一卡通”形式向农民直接发放。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组织。

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
领导任组长,财政、农业、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水稻育秧大棚建设财政补贴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贴政策组织落实工作,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建立规范档案。

县、乡、村都要建立水稻育秧大棚建设财政补贴明细档案,专柜保存、专人负责,做到档案齐全、规范。

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都要建立书面文字档案,同时建立微机档案。

县级要将有关文件,实施方案,以农户(农场职工)为单位分乡(镇、街道、农场)补贴清册,以乡(镇、街道、农场)为单位补贴汇总表等建档立案;乡(镇、街道)政府要把以农户为单位分村补贴清册、以村为单位补贴汇总表、有关文件等建档立案。

乡(镇)财政所要建立备份档案;村级农户补贴清册由村委会会计负责保管。

(三)加快政策落实进度。

目前,全省水稻插秧已进入收尾阶段,农户水稻育秧大棚还没有拆除,有利核查工作开展。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工作步骤,抓紧政策落实,及时组织开展农户申报、登记公示、检查核实和汇总上报、补贴兑现等各环节工作。

总的要求是:7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审定工作。

各县(市、区)要在本辖区内保持补贴标准一致。

7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兑现和补贴发放工作总结及补贴清册上报工作。

届时省财政厅、省农委将跟踪调度检查。

(四)加强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履行财政监管职责。

水稻育秧大棚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
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补贴数量,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补贴对象故意虚报套取补贴,一经查实,除追缴当年补贴资金外,三年内不能享受此项补贴。

各地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补贴政策落实提供有效保障。

主要用于补贴农户及大棚数量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信息档案建立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

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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