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瑞士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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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瑞士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
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4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39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伟马军王东勇
【审理法官】潘伟马军王东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门子瑞士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西门子瑞士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西门子瑞士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西门子瑞士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警告证据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本申请文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危险报警器的报警通知的触发时刻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有害气体浓度的报警装置。
对比文件2中的气体传感器14在感测时段检测监控范围内的不同的一氧化碳气体浓度,一氧化碳气体对人体存在潜在危险,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测量时刻的测量值,其中所述测量值指示监控范围之内的潜在危险";对比文件2中J 曲线对应的函数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函数,气体传感器14感测到的CO浓度即测量时刻的测量值。
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均为依据一连续函数来确定在某CO浓度下及人体在该浓度下暴露多长时间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并采用报警的方式来避免该伤害,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是借助函数确定等待的时间,然后基于测量时刻和确定的等待时间确定触发时刻,其中所述等待时间是在允许进行报警通知之前必须在测量值出现以后所等待的时间;而对比文件2是根据检测的CO浓度和对应的暴露时间确定是否触发报警。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前设定报警时间以在报警时刻到达时及时启动报警。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氧化碳浓度指示和报警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传感器13感测气体浓度,并将信号提供给显示电路14,显示电路14包含LED1-10,每一个代表不同的CO浓度,当CO浓度达到第五LED代表的50ppm时,LED5被供电,并且计时器17被随着激活并在一信号提供给继电器20以提供电能给报警器24之前计时6小时;当CO浓度达到200ppm或更大时,计时器18被激活并计时1.5小时。
对比文件1中的计时器计时的时间就相当于本申请的等待时间,而且对比文件1是在CO浓度到达某LED代表的浓度时,该LED被供电,然后计时器被计时,计时满时发出报警,因此该计
时的时间是在允许进行报警通知之前而且是在测量值出现以后所计时的时间;计时到达触发报警器24的时刻就相当于本申请触发时刻。
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CO浓度来确定计时时间以在计时到达时报警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
虽然对比文件2的图5公开的是一系列连续函数曲线,但是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报警装置设计为当血液中COHb百分比等于或大于曲线J所示的5%时产生警报",而图5中的J曲线反映了在某一氧化碳浓度条件下,人体暴露多长时间,血液中COHb浓度就会达到5%,并且,图5中的J曲线对应的函数针对不同的CO测量值分别给出对应的暴露时间,该函数是连续变化的,在假定微小地提高测量值的情况下,相对应的暴露时间也仅微小的变化,暴露时间随着CO测量值的增大而减小并随着测量值的降低而增加,该函数不具有跃变或不连续性。
可见,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除上文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外的特征,西门子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与本申请发明构思不同,所解决技术问题为“如何在可变的测量值的情况下避免在确定发布报警时刻时的跃变"的上诉意见缺乏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比文件1中的计时器计时的时间相当于本申请的等待时间,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CO浓度来确定等待时间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西门子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或基于相同的理由,西门子公司认为权利要求2-13、14、15具备创造性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在专利驳回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已经提及的缺陷或者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提及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进行审查,本案中,被诉决定同样以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维持了驳回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均为驳回决定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证据,且被诉决定仍系以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为依据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为使针对创造性问题的评述更为合理,选择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未超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已有证据技术内容的了解与
预期,属于针对与驳回决定所提及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进行的审查,并未违反程序规定。
西门子公司关于被诉决定作出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西门子瑞士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缺乏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西门子瑞士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0:45:09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第100331号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0880129789.3、名称为“确定危险报警器的发布报警时间"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6月13日,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0年12月13日,公开日为2011年5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4年9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0年1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9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3年10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用于确定危险报警器(120)的报警通知的触发时刻的方法,所述方法具有:●检测测量时刻的测量值,其中所述测量值指示监控范围之内的潜在危险,●借助函数(261,262)确定等待时间,-所述函数(261,262)针对多个不同的测量值分别给出所分配的等待时间,其中在假定微小地提高测量值的情况下,相对应的等待时间也仅微小地变化,并且-所述函数(261,262)具有连续变化,使得等待时间随着超过测量值而减小并且随着测量值的降低而增加,并且●基于所述测量时刻和所确定的等待时间确定触发时刻。
2.根据上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函数(261,262)被获得来使得所述函数(261,262)在由标准预给定的等待时间范围之内超过了所述测量值的同样由所述标准预给定
的相关下限值。
3.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函数(261,262)被获得来使得所述函数(261,262)不低于所述测量值的与等待时间无关的最小极限值(265)。
4.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函数(261,262)被获得来使得所述函数(261,262)在由其它标准预给定的测量值范围之内超过所述等待时间的同样由所述其它标准预给定的相关的早极限值。
5.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函数(261,262)被获得来使得所述函数(261,262)在具有特别高的测量值的测量值范围之内渐进地接近等待时间零。
6.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函数(261,262)通过一个或多个参数并且通过函数变量来确定。
7.根据上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参数被选择来使得所述函数(261,262)产生与所述等待时间无关的恒定的测量值,所述与所述等待时间无关的恒定的测量值表示极限测量值。
8.根据上两个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函数变量是-所述等待时间或者 -所述测量值。
9.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函数(363)具有多个分段,其中两个相邻的分段分别在所述函数(363)的拐点相互连接。
10.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此外具有:●检测其它测量时刻的其它测量值,其中所述其它测量值也指示所述监控范围之内的潜在危险,●借助所述函数(261,262)确定其它等待时间,并且●基于所述其它测量时刻和所确定的其它等待时间确定其它触发时刻。
11.根据上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其它测量值与所述测量值相差至少预给定的值。
12.根据上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所述其它测量值大于所述测量值,则除了考虑所述其它触发时刻以外也继续考虑所述触发时刻,并且-如果所述其它测量值小于所述测量值,则丢弃所述触发时刻。
13.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测量值指示气体的浓度。
14.用于触发报警通知的危险报警器,所述危险报警器(120)具有:●探测装置(122),所述探测装置(122)被设立用于检测指示监控范围之内的潜在危险的测量值,并且●分析装置(124),所述分析装置(124)与所述探测装置(122)耦合并且所述分析装置(124)被设立来使得能实施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
15.用于确定危
险报警器(120)的报警通知的触发时刻的系统,所述系统具有:●用于检测测量时刻的测量值的装置,其中所述测量值指示监控范围之内的潜在危险,●用于借助函数(261,262)确定等待时间的装置,-所述函数(261,262)针对多个不同的测量值分别给出所分配的等待时间,其中在假定微小地提高测量值的情况下,相对应的等待时间也仅微小地变化,并且-所述函数(261,262)具有连续变化,使得等待时间随着超过测量值而减小并且随着测量值的降低而增加,并且●用于基于所述测量时刻和所确定的等待时间确定触发时刻的装置。
" 对比文件1(US5276434A,公开的日期为1994年1月4日)公开了如下内容:一种一氧化碳浓度指示和报警装置对比文件2(US5786768A,公开的日期为1998年7月28日)公开了如下内容:一种有害气体浓度的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包括气体传感器14,微处理器16,警报装置26。
气体传感器14在感测时段检测不同的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并将浓度传输给微控制器16。
如图4所示,气体警报计算在步骤86开始载入,微处理器16确定浓度变量是否已经存储在RAM19中的变量维度序列CONCENTRATION(i)中。
序列CONCENTRATION(i)存储感测期间内气体传感器14检测的变化的气体浓度。
如果变化的CONCENTRANTION不对应于上述序列中的任一元素,微处理器16在步骤88存储当前的时间值,该值作为气体浓度的检测初始时间,作为阵列INITIALTIME(i)(即初始时间)存在RAM19中,并且将该浓度值作为阵列INITIALCONCENTRANTION(i)(即初始浓度),并将DURATION(i)(即持续时间)阵列初始值赋为0。
如图4、图5,在步骤92,微控制器16执行一系列实施关于由于人体暴露在一定一氧化碳水平一定时间引起的COHb毒性累积的UL2034标准的计算。
图5示出了一氧化碳浓度、暴露时间和人体血液内COHb百分比的关系,该图形提供了血液中COHb不同百分比的曲线A至J。
报警装置设计为当血液中COHb百分比等于或大于曲线J所示的5%时产生警报。
因此,微处理器16针对序列DURATION(i)的每一个元素执行i次计算,如果计算出其中COHb的浓度等于或大于5%时,在步骤94发起气体报警。
在步骤96,DURATION(i)被赋值当前时间减去初始时间INTITIALTIME(i)。
当报警设备10首先检测到一氧化碳气体存在时,开始执行周期性的计算来确定报警条件是否满足,这些计算一直
被执行直至报警条件满足或者检测的气体浓度低于预设的最低浓度。
一旦报警条件满足,用户将会被警告。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函数具有连续变化,其中在假定微小地提高测量值的情况下,相对应的等待时间也仅微小地变化。
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触发报警通知的危险报警器,其引用权利要求1-13之一,其进一步包括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5的系统中,函数具有连续变化,其中在假定微小地提高测量值的情况下,相对应的等待时间也仅微小地变化。
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西门子公司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4年12月1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本。
西门子公司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有连续变化过程的函数,所以无法获得“等待时间随着超过测量值而减小并且随着测量值的降低而增加"的效果,对比文件2中的暴露时间值描述了给定的感测气体浓度,因此,暴露时间值不能与感测的气体浓度有关,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因为曲线J有动机想到实现在微小地提高测量值的情况下,相对应的等待时间也仅微小地变化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向西门子公司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是借助函数确定等待时间,然后基于测量时刻和确定的等待时间确定触发时刻;而对比文件2是根据检测的CO浓度和对应的暴露时间确定是否触发报警。
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CO浓度来确定计时时间以在计时到达时报警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从而得
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触发报警通知的危险报警器,其引用了权利要求1-13之任一项,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
因此,在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的实施权利要求1-13之一所述方法的报警器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5是借助函数确定等待时间,然后基于测量时刻和确定的等待时间确定触发时刻;而对比文件2是根据检测的CO浓度和对应的暴露时间确定是否触发报警。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和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西门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5项。
西门子公司在权利要求1和15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等待时间是在允许进行报警通知之前必须在测量值出现以后所等待的时间,并且具有连续变化的所述函数(261,262)不具有跃变或不连续性。
"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5如下:“1.用于确定危险报警器(120)的报警通知的触发时刻的方法,所述方法具有:●检测测量时刻的测量值,其中所述测量值指示监控范围之内的潜在危险,
●借助函数(261,262)确定等待时间,-所述函数(261,262)针对多个不同的测量值分别给出所分配的等待时间,其中在假定微小地提高测量值的情况下,相对应的等待时间也仅微小地变化,并且-所述函数(261,262)具有连续变化,使得等待时间随着超过测量值而减小并且随着测量值的降低而增加,并且●基于所述测量时刻和所确定的等待时间确定触发时刻,其中,所述等待时间是在允许进行报警通知之前必须在测量值出现以后所等待的时间,并且具有连续变化的所述函数(261,262)不具有跃变或不连续性。
15.用于确定危险报警器(120)的报警通知的触发时刻的系统,所述系统具有:●用于检测测量时刻的测量值的装置,其中所述测量值指示监控范围之内的潜在危险,●
用于借助函数(261,262)确定等待时间的装置,-所述函数(261,262)针对多个不同的测量值分别给出所分配的等待时间,其中在假定微小地提高测量值的情况下,相对应的等待时间也仅微小地变化,并且-所述函数(261,262)具有连续变化,使得等待时间随着超过测量值而减小并且随着测量值的降低而增加,并且●用于基于所述测量时刻和所确定的等待时间确定触发时刻的装置,其中,所述等待时间是在允许进行报警通知之前必须在测量值出现以后所等待的时间,并且具有连续变化的所述函数(261,262)不具有跃变或不连续性。
" 西门子公司主张,对比文件2中的暴露时间表示的是从初次检测到该气体浓度的时间开始流逝的人体暴露于该气体浓度的时间,暴露时间值描述了给定的感测气体浓度,因此,暴露时间值不能与感测的气体浓度有关,该暴露时间不对应本申请的“等待时间",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确定等待时间,……使得等待时间随着超过测量值而减小并且随着测量值的降低而增加,其中在假定微小地提高测量值的情况下,相对应的等待时间也仅微小地变化"。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有连续变化过程的函数,所以无法获得“等待时间随着超过测量值而减小并且随着测量值的降低而增加"的效果。
2015年11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该决定认为:一、审查文本被诉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西门子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9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5项。
二、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均为依据一连续函数来确定在某CO浓度下及人体在该浓度下暴露多长时间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并采用报警的方式来避免该伤害。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是借助函数确定等待的时间,然后基于测量时刻和确定的等待时间确定触发时刻,其中所述等待时间是在允许进行报警通知之前必须在测量值出现以后所等待的时间;而对比文件2是根据检测的CO浓度和对应的暴露时间确定是否触发报警。
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前设定报警时间以在报警时刻到达时及时启动报警。
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CO浓度来确定计时时间以在计时到达时报警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
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西门子公司陈述的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2中曲线J给出了人体血液COHb浓度达到5%时,CO浓度与暴露时间的对应关系,即在某个特定CO浓度下,人体在其中暴露多长时间会导致血液中COHb浓度达到5%。
由此,在特定的CO浓度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2中曲线J给出的对应关系,计算出血液中COHb浓度达到5%的人体在对应CO浓度中的暴露时间。
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CO浓度确定等待时间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中的微处理器16获取到气体传感器14检测的CO浓度之后,将该浓度对应于J曲线的CO浓度,那么该CO浓度对应的J曲线的暴露时间即人体血液中COHb浓度达到5%的时间,将时间设为等待的时间,然后启动计时,以在计时时间达到该暴露时间时能够及时触发报警,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借助连续函数确定等待的时间,然后基于测量时刻和确定的等待时间确定触发时刻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函数被获得来使得所述函数在由标准预给定的等待时间范围之内超过了所述测量值的同样由所述标准预给定的相关下限值",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与相关标准拟合得更紧密,使得报警器在CO对人体造成伤害之前报警,但同时又不会造成错误报警,容易想到将所述函数设置为由标准预给定的等待时间范围之内超过了所述测量值的同样由所述标准预给定的相关下限值。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函数被获得来使得所述函数不低于所述测量值的与等待时间无关的最小极限值",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CO浓度小于某设定值时不予报警的启示,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报警函数设为不低于所述测量值的与等待时间无关的最小极限值。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函数(261,262)被获得来使得所述函数(261,262)在由其它标准预给定的测量值范围之内超过所述等待时间的同样由所述其它标准预给定的相关的早极限值",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与相关标准拟合得更紧密,使得报警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