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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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7]3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4.29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

营期》的通知

(保监发〔2007〕3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

目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本指引规定了核电站运营期(从装料开始,下同)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指引适用于核电站运营期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鉴于核电站财产保险(含机损险、利损险)、责任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核电站运营期间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

3.1 危险单位

运营期的核电站危险单位的确定通常根据承保的风险类型来划分,一般分为核风险和常规风险两种类型。

3.1.1 核风险保险事故下的危险单位的确定

核风险保险事故下的核电站的危险单位是指,一次核风险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

的最大的可能损失范围。

根据核电站的设计特点,一次核风险保险事故最小可限于核反应堆内,最大可导致包括核电站现场以外方圆几十公里甚至几百公里的范围。因此,在确定核电站核风险保险事故危险单位时,遵循的划分方法为:把整个核电站视作一个危险单位,而不论该核电站拥有1座或2座以上反应堆,也不论是否以核物质损失险承保、或将同一标的分层承保、或因核风险与常规风险的区别而将同一标的分拆承保,还是以核第三者责任险承保。

3.1.2 常规风险保险事故下的危险单位的确定

所谓常规风险,是相对核风险而言的,指非因核事故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核电站的财产损失,或因此灾害事故导致法律上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

为满足核电站业主的保险需求,保险人通常将常规岛及其附属财物、机器设备等标的视作一个危险单位,可以单独以常规保险单予以承保。这是基于常规风险的特征而特别提供的。

同样地,对于由于常规风险引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也可以应核电站的要求,提供独立的常规风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予以承保。

需要指出的是,从严格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核保险人同时向同一保险标的提供核风险保险单和常规风险保险单,会引发下列潜在问题:一是保险单责任交叉或接口不好界定;二是同样的常规风险也有可能同时触发两张保险单责任赔款,作为既是核保险共同体的成员公司,又是常规风险保险单的保险人,其在同一风险事故作用于同一标的时将承担两个累加的保险责任限额,不利于风险管理。事实上,这种保险安排既不利于风险管理服务,也不利于保险定价。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根据《核能方面第三方当事者责任公约》(巴黎公约)(1960年7月29日通过、1964

年1月28日和1982年11月16日又分别增加了两个修订性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下列术语的定义是:

3.2.1 核岛(Nuclear Island)

核电装置中核蒸汽供应系统(含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和它们所在厂房的总称。核岛的主要功能是利用核裂变能产生蒸汽。核岛厂房主要包括反应堆厂房(安全壳)、核燃料厂房、核辅助厂房、核服务厂房、排气烟囱、电气厂房和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等。

3.2.2 常规岛(Conventional Island)

核电装置中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和它们所在厂房的总称。常规岛的主要功能是将核岛产生的蒸汽的热能转换成汽轮机的机械能,再通过发电机转变成电能。常规岛厂房主要包括汽轮机厂房、冷却水泵房和水处理厂房、变压器区构筑物、开关站、网控楼、变电站及配电所等。

3.2.3 核装置(Nuclear Installation)

除用作一种动力源供推进或为其他目的而装置在海空运输工具上的核反应堆以外的任何核反应堆;

用核燃料生产核材料的任何工厂,或加工核材料的任何工厂,包括辐照过核燃料后处理的任何工厂;

除因运输而贮存核材料的仓库以外的任何贮存核材料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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