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盲再教育工作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脱盲再教育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全民族素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脱盲再教育工作是指对已脱盲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高其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其全面发展的工作。
第三条脱盲再教育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四)注重实效,持之以恒。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将脱盲再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教育资源和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脱盲再教育制度体系。
二、教育对象
第五条脱盲再教育的对象为已脱盲人员,包括成年人、青年和儿童。
第六条脱盲再教育对象根据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特点和需求,分为以下几类:
(一)成年人:以提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为主;
(二)青年:以提高文化程度和就业技能为主;
(三)儿童:以完成义务教育为主。
三、教育内容
第七条脱盲再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基础教育: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等;
(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三)素质教育:包括心理健康、法制教育、环保意识等;
(四)特殊教育:针对残疾人和其他特殊需求人员开展的教育。
第八条脱盲再教育应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学计划和教学
内容。
四、教育途径
第九条脱盲再教育可通过以下途径实施:
(一)脱盲再教育机构: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脱盲再教育机构;
(二)全日制学校:普通中小学、职业院校等;
(三)夜校、成人学校:针对成年人举办的夜校和成人学校;
(四)远程教育: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开展的教育;
(五)自学:鼓励教育对象自主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指导。
第十条脱盲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队伍;
(二)有符合教育需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
(三)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明确的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
五、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脱盲再教育工作由各级政府统筹领导,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
门共同负责,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政府应加强对脱盲再教育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
确保脱盲再教育质量。
第十三条脱盲再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教育对象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四条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共同参与脱盲再教育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
六、政策支持与保障
第十五条政府应加大对脱盲再教育的财政投入,确保脱盲再教育经费得到保障。
第十六条政府应对参加脱盲再教育的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如减免学费、给予生活
补贴等。
第十七条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脱盲再教育工作,给予税
收优惠等政策。
第十八条政府应加强对脱盲再教育教师的培训和引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定期对脱盲再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加强对脱盲再教育机构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
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各界对脱盲再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
建议。
八、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脱盲再教育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脱盲再教育机构性质的;
(三)擅自撤销、合并脱盲再教育机构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脱盲再教育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