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业务协调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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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业务协调制度模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效率,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调制度。

第二条本协调制度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业务的协调管理工作,
包括医疗保险费征缴、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服务等。

第三条医保业务协调工作要坚持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各项业务协调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二)便民、高效原则。

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办理医保业务。

(三)协同、创新原则。

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医保业务协调工作的水平。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医保业务协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保业务协调工作政策和措施,监督、指导下级医保业务协调工作。

二、协调管理内容
第五条医保业务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保险费征缴。

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缴费核定、征缴执行等环节的协调管理。

(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包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程序、支付监管等环节的协调管理。

(三)医疗保险服务。

包括医疗服务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服务质量监管等环节的协调管理。

(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包括基金筹集、基金支付、基金监督等环节的协调管理。

(五)其他医保业务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医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医保业务协调管理工作的内容。

三、协调管理机制
第七条建立医保业务协调会议制度。

市医保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医保业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医保业务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建立医保业务协调工作函件制度。

市医保局可以通过函件形式,向下级医保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布置医保业务协调工作,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九条建立医保业务协调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市医保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医保业务协调工作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建立医保业务协调工作考核制度。

市医保局应对下级医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医保业务协调工作进行考核,促进工作落实。

四、协调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市医保局应加强对医保业务协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下级医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医保业务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市医保局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医保业务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市医保局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医保业务协调工作平台,提高医保业务协调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市医保局应加强对医保业务协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协调制度的,由市医保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市医保局应依法履行医保业务协调工作职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
第十七条本协调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协调制度的解释权归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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