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来凤县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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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来凤县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3.23
•【字号】鄂价能交函字[2001]39号
•【施行日期】2001.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来凤县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鄂价能交函字[2001]39号2001年3月23日)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呈报我州八县电力农网改造城乡同价方案的报告》(恩施州价[2000]159号)悉。
你州来凤县为农网改造第一批竣工县,经研究,对来凤县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批复如下:
一、到户电价标准:农村照明0.79元/千瓦时,其中含差价还息0.01元/千瓦时;非普工业、农业生产0.70元/千瓦时;商业1.00元/千瓦时;农业排灌0.45元/千瓦时。
二、执行对象由你州规定,并报省备案。
三、以上价格从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