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对2009年度立功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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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对2009年度立功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2.21
•【字号】沪绿容竞[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对2009年度立功竞赛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的通知
(沪绿容竞[2010]2号)
局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和迎世博城市管理立功竞赛各分赛区、相关参赛组织单位:根据市竞赛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赛区的实际,现对获得2009年度立功竞赛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实施奖励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获上海市重点工程立功竞赛优秀公司(单位)、优秀集体、建设功臣、记功个人、优秀组织者称号的奖励标准,按照沪竞办字[2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荣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的奖励办法:
1、荣获局优秀单位、创新团队、先进集体、杰出人物、先进个人、优秀组织者称号的,其奖杯、奖牌、证书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点工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

参照市竞赛办关于奖励的规定精神,对荣获局立功竞赛先进集体称号的,推荐
单位可酌情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实物纪念品,其人数按参加立功竞赛的范围确定。

具体奖励标准由推荐单位确定,但不得低于本系统(地区)相应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

2、荣获局立功竞赛“杰出人物”称号的,物质奖励金额不高于2000元。

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组织安排疗休养一次。

3、荣获局先进个人和优秀组织者称号的物质奖励金额一般不低于500元。

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组织安排疗休养一次。

各参赛单位的联络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也可带队参加疗休养活动。

三、以上所需的奖励金额及疗休费养费用均按“谁推荐、谁落实”的原则,由推荐单位负责落实,可在竞赛费用中列出。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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