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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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成功案例
篇一:案例15 国际保理
案例:某出口商A与一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双方拟采用D/A远期方案结算,并同时采用国际保理方式融资。
出口商向国内的一家出口保理商申请采用此服务,出口保理商通过进口国当地的一家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共核准了8万美元应收账款。
此批货物采用分批运输,共进行5次运输,出口商已经装运了2次,价值3万美元。
但此时出口商突然收到进口保理商发出的停止装运的通知,并撤销该信用额度的批准。
原来进口商B由于涉嫌财务欺诈,正在接受该国司法部门的调查,进口保理商认为进口商B的资信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因此提出撤销该批货物信用额度的核准。
请问:进口保理商有无权利要求撤销该批货物的信用额度的核准,以及出口商可否获得先前运出的货物已核准的账款的赔偿权利?
分析: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规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进口保理商有权视情况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
撤销(在此亦包含减额)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或通过电话(随后书面确认)。
在收到撤销通知后,出口保理商应立即通知供应商,此撤销对供应商收到通知后的发货依然有效。
根据规定,如果收到进口商资信的不利报告,进口保理商有权撤销先前已经核准的信用额度,但是仅仅局限于尚未出运的货物。
对已经运出的货物,进口保理商任然要承担支付责任。
因此,出口商可以获得对先前已经出运的货物已核准的账款。
篇二:国际保理案例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
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
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
押。
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
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
之后,该公司转向国内保理商Ale Lawrie公司寻求解决方案。
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
通过双保理制,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
目前Te UK公司已将保理业务推广到了5家中国的供货商以及土耳其的出口商。
公司董事Jeremy Smith先生称,双保理业务为进口商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迟期付款条件,使其拥有了额外的银行工具,帮助其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应十分高兴。
虽然出口商会将保理费用加入到进口货价中,但Jeremy Smith先生认为对进口商而言,从某种角度看也有它的好处。
当进口商下定单时,交货价格就已确定,他们不须负担信用证手续费等其他附加费用。
而对于出口商十分关心的保理业务中的合同纠纷问题,相对而言,虽然理论上说信用证方式可以保护出口商的利益,但实务中由于很难做到完全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因此出口商的收汇安全也受到挑战。
Jeremy Smith先生介绍,该公司在与中国供货商合作的五年时间里仅有两笔交易出现一些货物质量方面的争议,但问题都很快得到解决,且结果令双方满意。
日本轮胎制造商Shimano公司为了开拓北欧这一新市场,于1984年首次采用出口保理的结算方式。
目前该公司已对许多国家的出口采用了此方式。
据公司的一位发言人介绍,出口保理作为一种价廉高效的结算方式,帮助公司抓住了出口机遇,改善了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减少了坏帐,同时也节省了用于销售分户帐管理、资信调查、帐款回收等管理费用。
该公司认识到,仅靠公司规模以及产品声誉不足以应付跨国贸易中的各种问题,与
日本出口保理商的合作以及FCI全球网络提供的服务构成了公司成功开发海外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保理答疑
◎国际保理业务包括哪些费用?
国际保理业务的费用包括三部分:(1)保理商佣金,其中出口保理商佣金约为发票金额的0.1-0.4,进口保理商佣金约为发票金额的0.4-1。
不同保理商确定的佣金比例范围有所不同。
(2)针对每单发票的处理费用,约为10美元。
(3)银行费用。
◎若出口保理商已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在遭到进口商及进口保理商拒付时,出口保理商是否可以向出口商追索?
是否可以追索要视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协议》及融资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前者在由于发生了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无法收回款项时,出口保理商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口商追索;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下,出口保理商只得自己承担资金损失。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基本采用无追索权保理,而我国开办保理业务时间不长,保理商为保护自身利益,采用有追索权保理的情况相对多一些。
◎若进口商到期不付款怎么办?
如果进口商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等为由到期不付款,则进口保理商会将拒付原因通知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通知出口商;保理商会协调进出口双方解决贸易纠纷。
若纠纷确实是由于出口商未按照基础合同执行,则进口保理商可免除付款担保责任。
若属于进口商无理拒付,则进口保理商仍需承担付款担保,最迟于发票到期后90天向出口保理商付款。
如果出口商完全履行了基础合同,而进口商却出现破产等突发事件,无力偿还欠款,则进口保理商必须履行付款担保,向出口保理商付款。
善用保理业务避免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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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206-01-17 14:52:24
哑巴吞黄连
江苏某进出口公司1999年6月初出口韩国女式全棉勾针衣,进口商是MATRATRADINGCO,LTD,因为对债务人知之甚少,5月20日,江苏公司申请保理业务,发货前韩国INDUSTRIALBANKOFKOREA答复中行江苏分行此债务人资信不佳,不能批准信用额度,也劝告出口商不要与之交易。
但因听信韩商花言巧语,且货已备好,江苏公司在6月初发货20万美元,付款方式T/T收货后15天。
结果债务人到期不付货款,反而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但货物却被提走,当时正在出售。
现出口方正在委托收账,净损失将至少为货款的20。
点评
在保理商未批准信用额度的情况下,意味着进口商信用风险较大,此时不应采用信用方式出口。
即使出口,也应采取其他债权保障措施,如保险、担保、抵押等。
明智选择
山东某公司向马来西亚出口拖拉机,进口商是NOVAPLUSSDN.BHD。
以前双方曾有过贸易往来,债务人有拖延付款习惯。
山东公司申请保理业务,通过中国银行向马来西亚银行申请额度。
马来西亚ARAB-MALAYSIAUMER鄄CHANTBANK答复此公司规模很小,无法批出额度。
由于山东公司在对俄业务中受过损失,对马银行的信息十分重视,取消所有发货。
半年后,债务人破产倒闭。
点评
山东公司的选择显得很明智。
既然申请了保理业务,银行反馈是至关重要的信息。
因为取消发货,公司避免了重大损失。
机械制造公司国际双保理业务案例
时间:207-11-7
公司介绍:
案例介绍:
A公司主营业务为机械加工,年出口业务量约为100万欧元。
货物主要出口给欧洲的B公司和C公司,结算方式均为赊销,账期为45天,从历史记录看,B 公司和C公司付款及时,双方合作愉快。
A公司一直希望能够扩大与B公司和C公
司的业务量,但由于A公司资产质量一般,没有符合银行要求的房产、设备等抵押物,长期无法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加之购买原材料的结算方式均为现款发货,A公司资金压力较大,业务一直无法做大。
在了解到以上情况后,浦发银行向客户推荐了国际双保理业务,具体方案如下:(1)鉴于A公司下游销售集中在B公司和C公司,且历史付款记录良好,拟选取B公司和C公司向国外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2)鉴于A公司给予B公司和C公司的销售账期均为45天,20年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贸易额为80万欧元,与C公司之间的贸易额为20万欧元,初步判断,A公司对于B公司平均的应收账款应该为10万欧元,对于C公司平均的应收账款应该为2.5万欧元。
(3)鉴于A公司预测,如果其资金压力得到缓解,A公司将加大对B公司和C公司的销售力度,为此该行拟向国外保理商申请B公司的信用额度17万欧元,C 公司的信用额度10万欧元,以满足其将来贸易额的扩大。
在向国外保理商申请额度后,大约15天的时间,该行收到了国外保理商的回复:(1)同意给予B公司额度17万欧元、B公司额度10万欧元(即进口保理商会赔付的最高金额);
(2)每笔按照转让的发票收取保理费0.45;(3)由于该业务为低风险业务,很快就在授信审查部获得审批,最终业务方式为保理额度共27万欧元。
篇三: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华通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的保理案例分析
205年12月9日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华通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润公司)签订《授信协议》。
依《授信协议》约定,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向华通润公司提供4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为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授信额度。
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公司)和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化股份公司)向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对华通润公司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招商银行天津分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授信协议》约定,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华通润公司于20年3月10日至20年4月28日签订了四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按照《国内
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向华通润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润有限公司对宝硕股份公司所享有的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依《授信协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承诺,宝硕集团公司和沧化股份公司,应对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受让的华通润公司对宝硕股份公司享有的48,348,036元应收账款债权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
由于宝硕股份公司没有依其承诺履行付款责任,华通润公司只履行了3万元的偿还责任,致使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应收账款债权48,318,036元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华通润公司所签订的《授信协议》及《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宝硕集团公司和沧化股份公司所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宝硕股份公司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签收回执》中的承诺,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已依约履行了应尽的责任,而华通润公司未依约履行应尽的义务,致使招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应享有的债权未能充分实现。
保理合同纠纷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最近涌现的一类法律纠纷,保理合同也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合同,提供保理服务也是近来商业银行推出的一种新型的金融衍生服务。
保理业务刚开始来源于国际贸易,保理是在信用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的贸易结算方式,信用经济,简而言之就是以信用为媒介的交换经济。
当前,企业间的交易方式已经从过去以现金方式为主转向以信用方式为主,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信用支付方式已经占到总交易量的80%以上,尤其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保理已经取代信用证,成为了最主要的贸易结算方式。
保理业务就是针对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设计的。
保理业务在贸易结算和融资方面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大大促进了贸易朝着安全、有限、快捷的方向发展。
究竟何谓保理呢?《简明牛津词典》对保理的解释为:已贴现方式买入属于别人的债权以通过收取
债权获利。
英国著名学者弗瑞迪·萨林格先生在他的著作《保理法律与实务》中,将保理概括为:保理是指以提供融资便利或者使买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烦、或者使其免去坏帐风险,以以上两种或全部为目的而承购应收帐款的行为。
简而言之。
保理就是一种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
根据保理商对卖方有无追索权可以将保理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就是
尽管应收帐款已经转让给了保理商,但是信用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
在这种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不提供坏账担保,仅仅提供融资等其它服务,无论债务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形成呆帐坏帐,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追回已付的款项,本案例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提供的就是有追索权的保理。
保理按照其各项服务的不同组合及其特点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买入卖方应收账款后,如付款人到期不付或保理商到期未能收回,由卖方承担无条件按约定价格回购该应收账款责任的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买入卖方应收账款后,保理商承担由于付款人信用风险不能支付到期应收账款责任的保理。
2、按照保理商是否提供预付款融资,分为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
到期保理指保理商在
应收账款到期将应收账款购买价款支付给卖方的保理。
融资保理指保理商买入应收账款后,根据卖方的需要,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的保理。
3、按照是否向付款人披露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公开保理指卖方必须向付款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实,并指示付款人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的保理。
隐蔽保理指卖方不向付款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保理。
保理合同是保理商与卖方间为提供或接受保理服务而签订的契约,它并非民法中的典型合同,无法归入买卖、借贷、委托等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属于非典型合同。
保理合同中约定的保理业务通常包括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四项服务。
其中,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为卖方管理销售分户账,并将有关账务信息提供给卖方;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以发送催收通知等形式催促付款人及时支付价款,并将有关催收信息提供给卖方;预付款融资是指保理商在购入卖方应收账款后,根据卖方申请而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而坏账担保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当付款人因信用风险不能付款时由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款项。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四项服务似乎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服务,保理合同是以提供服务为的合同,但由于所有保理业务的前提是保理商事先买入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因此保理商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进行账务管理和债务催收,而预付款实质是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支付的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坏账担保则是保理商实际支付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
因此,英国保理专家萨林格认为“上述四项与其说是服务,不如说成是保理的职能更贴切一些”。
本案例中,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华通润公司所签订的《授信协议》及《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宝硕集团公司和沧化股份公司所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宝硕股份公司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签收回执》中的承诺,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有效。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依约向华通润公司全额支付了收购款,受让了华通润公司对宝硕股份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48,348,036元。
但保理期届满后,宝硕股份公司未依约履行还债义务,理应对尚欠债务本金48,309,574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华通润公司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订立,双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该合同不仅约定了债权转移的内容,而且对华通润公司的偿还责任做出相关的约定。
合同约定,招商银行天津分行有权在保理期间届满逾期而未足额受偿时直接对华通润公司行使追索权,同时该追索权的行使不影响原告对商务合同买方宝硕股份公司行使追索权,即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对宝硕股份公司和华通润公司可以同时行使追索权。
合同对华通润公司承担义务的条件和责任亦做出明确约定,即被告宝硕股份公司未及时足额履行付款责任,华通润公司应对招商银行天津分行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回购金额为: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基本收购款+基本收购款逾期支付违约金+招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实际发生的所有管理及追索费用。
因此,华通润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在收购款3784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范围内对宝硕股份公司的上述到期债务承担回购责任。
沧化股份公司、宝硕集团公司对华通润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华通润公司在完成回购义务或沧化股份公司、宝硕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享有的与之相应的对宝硕股份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回购金额与应收账款债权的折算比例为78.1:100)转回至华通润公司,免除宝硕股份公司就此笔应收账款债权
向原告的偿还责任。
沧化股份公司、宝硕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通润公司追索。
同时,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由宝硕股份公司负担,华通润公司、沧化股份公司、宝硕集团公司亦应依照合同约定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