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关系_调研报告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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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关系_调研
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子公司对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壮大经济实力以及当前企业改制中的资产重组、兼并、优化资产结构,使现有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子公司系母公司全资或控股设立①,母公司所持股份或者出资额足以对子公司实施控制行为,往往会出现损害子公司的利益,而使子公司丧失生产经营自主权,甚至有的母公司直接或间接为其公司谋取不法利益。
以下笔者就如何把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必要控制尺度,以及如何认定母公司的不法控制行为作粗浅探讨。
一、正确理解母子公司的相互关系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立企业母子公司集团管理体制的目的,母子公司的相互关系应当是: 1、出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子公司分为两种,一种是全资子公司,即子公司的资产全部由母公司投入,属独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家独资的子公司),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②。
另一种是非全资子公司,即子公司的资产是由母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共同投入的,只是母公司的投资比例达到控股的地位。
母公司依据持有的股权对子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依据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行使收益权。
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其子公司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
如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发行债券,公司的年度预算,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
根据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列入重大事项决策内容。
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应当切实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执行出资者作出的重大决策,为出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2、法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
母子公司都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各自行使独立的法人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运行。
母公司在出资完成后,由出资者成为股东,同时丧失其财产权利,因此股权不属于所有权范畴③。
母公司不是子公司的管理机构,母子公司之间不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子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受母公司的限制,母公司不能违反公司章程干涉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但母子公司这种平等关系也不是绝对的,例如法律禁止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而成为子公司股东后,子公司不得再向母公司投资而成为母公司的股东。
母子公司之间应当既要发挥集团的优势,也要坚持平等、竞争、效益的原则。
3、核心公司与主要成员的关系。
母公司作为集团的核心主要作用是依照法律程序和公司章程,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集团的长远规划、发展战略目标。
企业间的资产重组、兼并、产品结构调整、新产品的研发,协调集团成员企业间的关系。
编制集团的合并会计、统计报表,统一管理集团的名称、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
建立统一的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以及有利于集团优势发展的其它功能。
而作为集团的主要成员的子公司,应当无条件地服从集团整体的发展战略,自觉地接受母公司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母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建立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目的就是要明确母子公司出资与被投资的关系,规范集团内部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整体优势,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范围及权限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应当遵守坚持产权管理的原则,以投资安全性、增盈性、增值性为目标,体现资产联结的管理方式;遵守坚持参与决策的原则,以参与子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为主渠道,体现母子公司的管理模式;遵守有效监管原则,以母公司各职能部门监控的重要形式,体现集团集体式管理方法。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范围及权限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管理。
所谓股权管理是指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子公司治理机构的运作,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
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股东直接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公司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公司的董事会或经理行使,股东并不直接经营管理公司。
母公司选派董事、监事组成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并按规定选派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通过子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来负起维护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任。
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层、决策层的主要领导可由母公司委派或聘任,但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并由子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④。
2、协调管理。
主要是对各子公司间实行优势互补、资源互补、生产经营互补等协调管理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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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请求权人在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则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一年预定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延长,当事人也不能以协议的形式加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与《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算起的规定有所差异。
笔者认为,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为在效力上法律的层次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应当自请求权人知道控制公司有赔偿责任和返还责任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不行使的,该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应当对承担不法控制责任的最长期限进行限制,即母公司负返还或者赔偿责任起五年内无人行使请求权的,该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
母公司在履行返还义务和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要求被子公司向自己清偿债务,不得用自己在子公司的债权抵销其返还义务或者赔偿责任。
因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出资和被投资的关系,作为股东必然享有对子公司的债权,股票实际上就是领受收益的支取凭证。
⑥侵权责任所形成的侵权之债与母公司因投资或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债,两者在内容和承担方式上有很大区别,并且形成侵权之债一般都具有主观恶意性或者有过错,而形成合同之债一般没有过错和主观恶意,所以,对于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
⑦允许母公司以其享有的债权来抵销
其承担不法控制的侵权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逃脱责任的行为,不利于对被控制的子公司的法律保护。
四、发挥母公司的主导作用,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集团内部的管理其实质是建立责权明确的母子公司管理体系,对母公司来说就是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性、增值性和盈利性。
对子公司拥有控股权和契约性支配权,从而达到有效地监管。
同时要尊重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自主权,发挥母公司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子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对子公司来说,既要行使独立法人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法律上享有与母公司相同的民事权利,又要担起集团成员的角色和义务,服从集团的整体规划、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母公司来自产权方面和章程规定的监管。
从而保证集团整体目标的实现,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集团运行机制显得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企业集团运行机制应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首先,完善领导机制。
集团除了母公司外,还有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企业,因此必须建立集团章程,并按章程议事,并建立协商议事机构,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事宜,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会议等。
其次,完善整体化发展机制。
为了实现集团的整体发展目标,必须坚持母子公司的一体化发展战略。
子公司的发展计划、技术改造、开发项目等要与母公司整体发展保持一致。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投资和信贷担保项目实行审议制,防止盲目投资和担保失误而遭受损失或承担担保责任。
再次,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母公司要对企业的产权变更、重大投资项目、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及时向子公司通报,根据母公司的意见和建议来影响和纠正子公司的决策。
同时要建立财务监督制度、内部审核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评议制度,建立健全和规范权力动作及监督机制,对造成损失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外
派董事、监事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子公司经理工作目标经济责任制。
通过母公司考核或审计给予兑现。
建立有利于把企业家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最大结合起来的长期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