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缺陷及事故监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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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缺陷及事故监理程序
一、各分项工程质量监理重点
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措施,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此基础上依据施工技术规范以书面形式明确该分项工程的监理重点,并组织有关监理人员争论学习。
二、质量缺陷处理
1.对于质量缺陷的工程,承包人依据质量缺陷的缘由提出不同的处理看法,报驻地办批准,驻地办应在对质量缺陷生产的缘由作出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准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处理中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缺陷工程处理后,应经监理工程师验收。
2.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觉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依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峻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准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马上更换不合各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马上转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消失时,应马上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实行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序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缘由及责作作出了判定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或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觉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准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三、质量事故处理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间)消失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状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马上实行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及有效的平安措施,同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及业主。
2.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依据事故现场状况,下达指示;
3.承包人依据总监办的指示,马上实行相应措施查清事故缘由并提出处理看法报总监办,并抄报业主:
4.若为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总监办应马上报告业主;
5.业主可视状况,组织有关各方人员参与的联合调查进行质量事故现场分析、测试或验算,查明缘由,提出事故处理看法,并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
对因设计缘由产生的质量事故,应通过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修补。
全部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掌握指标和验收标准。
6.若事故缘由迟迟不能查明,总监办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退,则不发复工令,或依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缘由查明方可,下达进行处理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