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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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1〕2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解决我区专业捕捞渔民现实生产生活困难,扎实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全面提高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重要意义
专业捕捞渔民是发展水产畜牧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全区水产畜牧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专业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各项惠农、惠渔政策,努力改善专业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受历史等因素限制,总体来看,专业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还比较困难,与新形势相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广大专业捕捞渔民除捕鱼外大多无其他经济来源,特别是“连家船”渔民,在岸上没有房屋和土地,长年漂泊水上,以船为家,居无定所,生存环境差,生活艰难,是特殊的困难群体。

采取特殊措施和办法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全面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奋斗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现实困难,让他们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二、着力解决专业捕捞渔民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突出问题
(一)实施专业捕捞渔民安居工程。

组织动员专业捕捞渔民上岸定居。

上岸定居渔民属农业户口的,全部按城镇户口予以登记。

对无户口的渔民,本着尊重历史、体现自愿的原则,结合安置地的具体情况,由安置地公安机关做好户口审批、登记工作。

属于违法生育对象的,采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方式处理。

对于上岸成为城镇户籍居民和原来已在岸上居住的专业捕捞渔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农村危旧房改造条件的,纳入当地城镇廉租房保障范围或农村危旧房改造范围,争取通过两到三年时间,解决其居住困难问题。

(二)加大社会保障工作力度。

按照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社会保障工作力度。

依照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捕捞渔民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专业捕捞渔民分别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解决其老有所养问题。

(三)解决专业捕捞渔民子女教育问题。

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解决专业捕捞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积极动员专业捕捞渔民子女就近入学,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县镇学校)就读的,按照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给予支持;在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全部免除公办学校(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在2015年底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专业捕捞渔民子女,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

(四)多渠道促进专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水产畜牧等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统筹用于专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培训,重点对青壮年渔民和渔民成年子女进行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务工经商等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转产转业能力;质监、安监、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要针对困难渔民群体实际,减免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增强其参与培训的积极性;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探索建立支持渔民转产转业的信贷扶持机制,通过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加大对渔民转产转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从事水产养殖、加工或休闲渔业等活动,扩大渔民转产创业途径,增加收入来源,增强发展能力。

要将上岸定居专业捕捞渔民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符合条件的可免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凭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对登记失业的上岸定居专业捕捞渔民,按规定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上岸定居专业捕捞渔民,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上岸定居专业捕捞渔民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贴息
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转产创业专业捕捞渔民,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待遇。

(五)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

进一步规范专业捕捞渔民的登记、造册、证件发放管理,严格实行捕捞制度,查处无证非法捕捞行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对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作为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自治区建立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领导为总召集人,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质监、安监、海事、金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针对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措施,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共同落实各项保障工作,切实维护专业捕捞渔民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努力形成“政府主导、水产畜牧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做好基础工作。

各市、县要开展专业捕捞渔民住房状况和生产生活状况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情况、居住状况和住房需求情况,建立并完善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的信息管理系统,为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科学的督查、评估和激励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具体办法。

对专业捕捞渔民的扶持政策和资金要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挤占挪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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