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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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
行)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全市城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的指导,规范城市绿地植物种植,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宿迁市城乡园林绿化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通则
2.1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着重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2.2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并作适当调整和处理,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2.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贯彻以人为本思想,从人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坚持经济、适用、实惠、美观、自然的原则。

因循区域自然
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并将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相互交融,凸现城市的绿化特色。

2.4 城市绿化是人工再创的“第二自然”,应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绿化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用地面积的70%。

根据我市所处的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多选择乔木,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5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设计和种植原则:掌握植物生态适应性;阴、阳、干、湿、冷、暖各得其所;利用物种多样性,合理组合配置,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多层结构,考虑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考虑季相变化,突出景观特色,充分利用平面和空间,提高单位绿地的叶面积指数。

2.6 各类型绿地地形改造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地形,保护湿地和天然水系,减少填挖工程、土方就地平衡,处理好地表排水,有利于植物生长,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2.7 城市绿化用苗规格应适当,速生乔木胸径6—10厘米,慢生乔木胸径8—12厘米;常绿乔木高度不低于2.5米。

苗木要求带冠,冠形匀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不宜大量移栽胸径20厘米以上苗木。

2.8 积极做好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加强乡土植物的保护,开展乡土植物的开发利用,引进培育适宜树种,丰富绿地植物物种多样性。

注重加强大苗培育基地建设。

城市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保护和充分利用现有树木和其它植被材料,特别是古树名木和大树。

2.9 积极倡导立体绿化。

城市各类房屋、立交桥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顶面绿化,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积。

立体绿化选择适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

2.10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参照第四项规定执行,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

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绿地面积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

积极鼓励停车场绿化。

提倡在停车场种植高大乔木,建设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

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按20%折算绿地率。

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效果突出的,按30%折算绿地率。

2.11 积极开展城市绿化的科研工作,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和新理念;探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开展新优植物种类和品种的选育和引种驯化,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全面提高城市绿化现代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2.12 提倡各类节能、节水城市绿地建设,雨水应以贮蓄并加以利用,硬质景观建设中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13 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并经相应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章公园绿地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 公园绿地用地范围规定和性质确定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
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

3.1.2 公园绿地建设以生态平衡、景观优美、功能合理、以人为本为原则,并根据公园绿地类型确定其特定内容。

3.1.3 公园绿地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用地类型和用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构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水体等用地比例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1.4 公园绿地内植物品种以木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点缀花卉,种植形式以自然群落式种植为主,减少模纹色块。

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按照园内功能分区选择观赏型、运动型草坪,提倡耐旱、耐踩的乡土地被植物,降低绿地养护成本。

3.1.5 公园绿地内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形式根据公园绿地性质、周边环境特征及景观构想确定,且相互协调。

3.1.6 公园绿地内道路、铺装场地用材本着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确定,与建筑物(构筑物)融合。

3.1.7 公园绿地内河湖水系应根据水源、现状地形、使用功能、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必须符合原有自然生态景观,并尽可能采用生态型护坡驳岸。

3.1.8 公园绿地出入口、道路、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以确保残疾人安全。

3.1.9 售票公园绿地采取通透式围墙进行隔离,将绿地景观与城市景观融合。

3.1.10 依托地下建筑物建设的公园绿地,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以各类乔灌木种植为主,绿地面积按100%计算;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覆土厚度小于1米,以灌木、地被种植为主,绿地面积按30%折算。

3.1.11 公园绿地范围内的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等必须进行调查,可以利用的予以保留,并结合到绿地景观之中。

公园绿地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公园绿地内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要保留,并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做好保护措施。

第二节综合公园
3.2.1 综合性公园内容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息区,也可设置一定的体育设施。

3.2.2 综合性公园总体设计要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对景区
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地形地貌、道路系统、河湖水系、绿化布局、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及管线系统进行综合设计。

各单项设计应与总体设计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3.2.3 综合性公园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3.2.4 综合性公园内部各项用地比例应根据陆地面积确定,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陆地面积的70%。

第三节专类公园
3.3.1 各专类公园要有名符其实的主题内容,特色鲜明。

3.3.2 儿童公园的设计、建设在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儿童心理行为和活动行为特点。

3.3.3 动物园要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设施,安全、卫生隔离设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绿化带。

3.3.4 植物园建设要与本地区种质资源库的建立、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有机结合,创造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有体现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

专类植物园要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

3.3.5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各项改造项目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3.3.6 风景名胜公园规划设计要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在规划范围内应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依据进行设计。

风景名胜公园外围要设立景观保护区,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

3.3.7 游乐公园在满足各类游乐功能的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生态
环境,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总用地面积的65%。

各类游乐设施的设置、管理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3.3.8 其他专类公园应根据公园性质和功能合理安排内容,在突出主题的同时兼顾绿地生态性,各项设计要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第四节带状公园
3.4.1 带状公园平均宽度不得小于8米,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通行、绿化种植带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布置要求。

3.4.2 根据带状公园的长度和布局,合理安排出入口位置、数量。

3.4.3 沿路带状公园要具有隔离、美化街道作用,植物配置要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3.4.4 临水带状公园建设应充分考虑绿地与水系的关系,尽可能满足游人亲水活动需求。

第五节街旁绿地
3.5.1 街旁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讲究街景艺术效果并设有一定的休憩设施。

3.5.2 广场绿地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尺度,空间要与周围建筑物成比例,建筑和开放空间要充分配合。

3.5.3 广场绿地要突显地方特色与文化内涵,继承本地历史文脉,适应地方风情民俗文化,突出地方艺术特色。

3.5.4 以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达到65%以上,其他性质或位于城市中心区街旁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绿地率低于65%的广场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

3.5.5 广场绿地设计要根据布局适当安排管理和服务设施,创造绿地管养市场化运作的条件。

3.5.6 广场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游人的各种行为需求,在不妨碍广场整体景观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设置一些美丽耐用的休憩设施。

第四章附属绿地
第一节居住区绿地
4.1.1 总体要求
居住区绿地规划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创造舒适、安全、健康、平衡的生态型景观环境。

4.1.1.1 居住区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4.1.1.2 居住区绿地应与居住区规划同步进行,保持建筑群体道路交通组织与绿地有良好的空间与视觉关系,使得绿地在通风、透光、防护隔离、景观等众多方面起到更好的作用。

并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已有树木和绿地,特别是大规格的乔木。

4.1.1.3 绿地设计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4.1.1.4 居住区绿地植物配置遵循如下原则:
适应绿化功能要求,适应气候、土壤条件和自然植被分布特点,选择抗病虫害强、易养护管理的植物,体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地域特点。

乔木为主,乔、灌、花、草、藤复层栽植,构成自然和谐的人工植物群落。

合理密植,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达到单位绿地面积生态效益最大化。

植物品种的选择要在统一的基调上力求丰富多样,利用好乡土树种、草种来体现地方特色。

4.1.2 技术要点
居住区绿地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技术参数要求,兼顾绿地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景观的功能和提供休憩娱乐场所的功能。

4.1.2.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属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绿地本身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5%,绿地内水塘周围要有植物环抱,水中栽植水生植物。

4.1.2.2 绿地中乔木量大于3株/100平方米绿地,立体或复层种植群落占绿地面积比例大于20%。

4.1.2.3 绿地中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左右。

4.1.2.4 绿地中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的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5%以内。

提倡采取林下铺装形式。

4.1.2.5 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速生和慢生树的种植比例。

慢生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4.1.2.6 植物种类丰富多样: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40种;绿地面积在3000—1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60种;绿地面积在10000—2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80种;绿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100种。

4.1.3 建设要点
遵循因地制宜、保护地形地貌,弘扬历史文化、倡导生态文明的原则,考虑如下要点。

4.1.3.1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

公共绿地应与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道路绿地有机结合。

4.1.3.2 充分利用绿地以外其他可利用的地面进行绿化,包括架空层绿化、平台绿化、屋顶绿化和停车场绿化。

平台绿地应根据平台结构的承载力及小气候条件进行种植设计,要解决好排水、草木浇灌和下部采光问题,可结合采光口或采光罩进行统一规划。

平台上种植土厚度必须满足植物生长要求,对于较高大的树木,可在平台上设置树池栽植。

屋顶绿地分为坡屋面和平屋面绿化两种,应种植耐旱、耐移栽、生命力强、抗风力强、外形较低矮的植物。

坡屋面多选择贴伏状藤本或攀缘植物。

平屋顶以种植观赏性较强的花木为主,并适当配置水池、花架等小品,形成周边式和庭园式绿化。

停车场在主要满足停车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充分绿化。

应选择高大庇荫落叶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

4.1.3.3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中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

4.1.3.4 绿地设施应注重环保、节能与人性化设计。

园林建筑及小品应利用节能、环保材料。

公共绿地中应设置照明设施、健身设施、儿童游戏设施,绿地中主要道路做无障碍设计。

4.1.3.5 绿地植物配置应提高生态含量,美化居住环境;宜选用病虫害少,无种毛果实污染、无刺、无毒的植物,多布置有益身体健康的保健植物;适当配植鸟嗜植物和蜜源植物,吸引动物和生物,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居住环境;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等特定功能,在住宅建筑的西侧应栽植高大乔木减少
西晒;注重种植位置的选择,以免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其他设施的管理维护,并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绿地内所有配电箱、泵房及各类盖板周围要有植物遮挡或覆盖。

第二节单位庭院绿地
4.2.1 单位绿化标准
新区建设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4.2.1.1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

4.2.1.2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

4.2.1.3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4.2.2 一般要求
4.2.2.1 绿化设计合理,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充分运用具有地方特色和生态特性的植物,可绿化用地全部绿化,最大限度地进行垂直绿化、高层绿化,工作、生产环境整洁舒适、美观、花木茂盛,环境生态效益良好。

4.2.2.2 由于各单位行业特点,在植物配置上各有特定要求,但总体上仍应坚持以乔木为主的原则。

以乔木为骨干多层次进行配置,尽可能在单位面积内增加绿量,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面积不得超过30%。

4.2.2.3 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原则,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结合,彩叶树种与常绿树种配置,使绿地在四季的静态构图中,呈现季相的动态变化,达到三季有花,四季见绿,提高生态效益。

绿地中尽量少建廊台楼阁。

假山、亭架等园林小品建筑尺度应做到均衡适宜,体量得当。

各种硬质铺装(含建、构筑物基底)面积应小于绿地总面积的30%。

4.2.2.4 绿化布局力求自然活泼,做到植物配置形式既统一又有变化,色彩搭配和谐,既鲜明又稳定,结构布局有韵律节奏,力求以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的形式,扩大绿地的复层结构比例,不提倡运用纯草坪、纯色块布置手法。

4.2.2.5 选用大规格苗木,尽快形成绿化效果。

落叶乔木苗木胸径应不小于6厘米,常绿乔木苗木胸径应不低于5厘米;灌木修剪后高度应在50厘米以上;球形灌木冠径应达到80厘米以上。

4.2.2.6 绿地地形设计科学合理,有利于保护天然水源,处理好地表排水,以利各种植物正常生长。

4.2.2.7 单位建设绿地或改造现有绿地, 必须依法保护和充分利用用地范围内原有树木,特别是古树和大树。

4.2.2.8 充分利用建筑、树木、地形、水体、道路等条件,设置对景、障景、借景、框景等不同景点,促使绿化空间景观丰富,提升单位庭院绿化的文化内涵。

4.2.2.9 绿地中硬质铺装,特别是林下铺装,要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材料和施工工艺。

4.2.2.10 贯彻保护生物多样性原则,做到植物种类丰富多彩。

单位庭院绿地配置植物品种具体标准为:
清洁型工厂绿地:每百平方米乔木数量大于5株,绿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内,植物种类大于35种。

污染型工厂绿地:每百平方米乔木数量大于9 株,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内, 植物类大于20种。

部队、院校绿地:每百平方米乔木数量大于6株,绿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内,植物种类大于60种。

医院绿地:每百平方米乔木数量大于5株,绿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内,植物种类大于30种。

机关绿地:每百平方米乔木数量大于5株,绿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内,植物种类大于30种。

屋顶绿化:每百平方米乔木数量大于2株,绿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内,植物种类大于20种。

4.2.2.11 坚持以人为本,单位绿地设计要满足人们的需求和多样化的审美情趣,绿地要体现可融入性和可参与性。

4.2.3 特别要求
4.2.3.1 单位前区绿化布置要考虑到建筑的平面布局,主体建筑的立面、色彩、风格,与城市道路的关系等,多数采用规则式和混合式相结合的布局。

为使冬季仍能保持良好的绿化效果,单位前区栽植的常绿树数量应占该区域总栽植数量的1/2。

4.2.3.2 单位道路绿化宜选择生长健壮、树冠整齐、分枝点高、遮荫效果好、抗性强的乔木作为行道树。

道路两侧通常以等距行列式各栽植1至2行乔木。

4.2.3.3 办公区绿化规划一般采用规则式与自然式相结合的布局,可设计花坛、喷泉水池、假山叠石等。

远离大楼的地方则可根据地形变化采用自然式布局,栽植观赏花木,铺设草坪。

4.2.3.4 生产区绿化设计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对有害气体抗性较强及吸附作用、隔音效果较好的树种。

4.2.3.5 仓库区域绿化宜选择树干通直、分枝点高的树种、稀疏栽植乔木为主,以保证各种车辆行驶畅通。

4.2.3.6 单位绿地边围墙若与城市道路毗邻,应考虑透空透绿,与城市景观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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