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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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限的认定
今天我们来复习一下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夺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行业或特定工作的一种惩戒方式,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也就是说,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了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资格,但是剥夺政治权利并未剥夺犯罪分子的民事权利,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相应的回报和社会尊重。
同时,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剥夺了犯罪分子出版的自由,但并未剥夺犯罪分子自主创作的权利,服刑期间犯罪分子仍然可以创作出属于自己的智慧结晶。
剥夺政治权利在考试当中有两种考法会让学生容易出现错误,一种就是考核学生一个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从事或是不能从事何种工作,另一种就是考核学生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
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
所以,考生需要建立在明确理解到法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将正确率提升。
【例题】陈某45岁,因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5年
B.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被关押在监狱时开始计算
C.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16年
D.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申请假释之日起计算
【答案】C。
解析: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
所以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是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所以,B、D选项错误;而在有期徒刑关押期间,陈某同样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所以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总时间应该为16年而不是5年,所以A选项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盗窃、抢夺、抢劫罪的区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在这三个犯罪中,盗窃罪的暴力程度是最轻的,其典型特征就是“对物平和,对人没危险”。
关于盗窃罪有几个误区大家需要注意。
第一,盗窃罪是否必须是秘密窃取。
答案是否定的,比如在公交车上扒窃,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是公然窃取。
第二,盗窃罪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被发现。
答案是否定的,比如在公交车上扒窃,即使周围的人看到犯罪分子在盗窃,犯罪分子也知道其他人有人看见他在盗窃,但是依然进行盗窃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
第三,盗窃罪是否要求被害人不知道盗窃行为正在行进,答案也是否定的。
比如夜间犯罪分子入室盗窃,误认为女主人睡着了,但是实际上女主人没有睡着。
女主人明知道小偷在屋子里翻东西,但是考虑到起床制止小偷有可能会被小偷杀害就装睡觉,结果小偷偷完东西后逃跑,对该小偷仍然定盗窃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夺罪的暴力程度比盗窃罪要高一些,其典型的特征就是“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
这也是和盗窃罪的明显区别。
比如我们平时常见的飞车抢夺女士背包的案件,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是冲着人去的,而是冲着包去的。
但是在抢夺背包的过程中,容易把人也带到,对人是有危险的,所以定抢夺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人身利益,又侵犯了财产利益。
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这三个罪当中暴力程度最高的,其典型特征就是“对人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
所以抢劫罪和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暴力的手段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比如犯罪分子用枪指着被害人的头部,让他把兜里的前交出来,这种暴力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所以定抢劫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双11”过了,维权还会远吗?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当下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每年的“双11”仿佛成了消费者和商家的狂欢。
今年是“双11”走过的第10个年头,单是阿里巴巴天猫2018年天猫双11总成交额就达到了2135亿。
2018年“双11”当天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更是突破3000亿元,再创历史新高。
但是,从2018年11月17日,根据往年“双11”后网购类诈骗案发案数、损失金额急速增长,商家的消费骗局,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层出不穷。
在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目会涉及到一些时事新闻的分析,所以通过两个案例我们加强一下学习。
我们来看今年“双11”的两个案例:
11月15日,许多在双十一购买了361度产品的消费者被告知,自己购买的商品缺货,不能按时发货,需要等待较长时间。
消费者认为这是骗销量的行为。
361度负责人表示,此次是由于系统问题导致实际的库存数达不到页面现实的数量,导致部
分消费者下单后产生缺货情况,对此,361度进行了道歉,并已紧急向各地经销商进行调货,并承诺尽快发货同时,如果消费者需要退款,也会退款,尽力满足消费者需求。
除了361度面临这种问题,还有悦诗风吟旗舰店的抢购活动,宣传界面显示前15分钟付款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优惠,但是付款后依然是原价,并没有优惠活动,后期有消费者与客服交涉,客服的回应是,前15份付款享受优惠,这明显与消费者截图的宣传活动不符,而客服则要求消费者退款。
诸如此类的虚假宣传行为,并非一家两家,也并非店大欺客,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如果在考试中我们分析这种案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1.这种行为在法律中,对于经营者而言违背了什么法律,2.对于消费者而言损害了什么利益,3.我们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争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根据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知道,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属于虚假宣传的一种方式。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商家“双11”期间的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虚假交易。
对于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此种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
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证、价格公平合理,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商家在网购平台的优惠承诺即合同中的要约行为,而消费者下单购买的行为即承诺行为,在合同意义上,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商家在没有出现法定解除事由,不及时履行合同,不按时发货,或者要求消费者退款,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成为了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我们主要可以通过5种方式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在复习考试中,一定要注意关注时事新闻,注意分析新闻中的要点,涉及到的考点。
考试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过程,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不可以抵押的财
产
抵押权是什么?哪些财产不能抵押?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是担保物权中的内容,在事业单位或者是银行考试中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
在这部分内容中,关于不可以抵押的财产这个知识点更是重中之重,所以针对这个问题来做一个简单的讨论。
抵押权最终是要将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金优先受偿,因此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土地的所有权不是属于国家就是属于集体的,是不可以流通的,所以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集体所有的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从概念可以看出这些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农村的。
用耕地举例,假如耕地可以抵押,想做老板、做有钱人的固然要比想种地的多,假如大部分人都把耕地拿去抵押,必然就会影响到正常的农业生产生活。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首先要注意一点,强调的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不可以抵押,私人的是可以的。
假如学校的桌子板凳,医院的病房病床拿去抵押,就会影响到正常的教育和医疗。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抵押是属于一种处分行为,处分正是所有权当中最根本的权利。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告诉我们,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到底是谁还未确定,所以对该财产谁有权力拿去抵押也不得而知,所以不能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此种情况属于所有权受限,所有权受限处分行为自然也受到了限制,所以此种财产不可以抵押。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这里很清楚的可以看出是违法或违章的建筑,违法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以此种财产做抵押,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比如耕地,权利人对其享有使用权,在上面可以种农作物,但通过上述几条也能知道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抵押的,所以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只有农作物的抵押有效,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无效。
在抵押这部分内容中,上述所列是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排除后剩余的就是可以抵押的,这里有一个权利容易被认为是不
可以抵押的财产,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从上述文章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来,并没有这个权利,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在考试中也较为重要,所以比较有探讨的意义,以上就是我对这部分内容做的一个探讨。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确认识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属于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在刑法的内容中属于一个考频较高的内容,但是有很多考生无法正确的做出判断。
那到底什么是犯罪中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停止或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为了更好的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我们还需要掌握犯罪中止有哪些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
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
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中止的行为,但是危害结果还是产生,不构成犯罪的中止。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重要考点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一个民事主体。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重点内容。
自然人有两个能力,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这个知识点可以通过直接的方式考察民
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也可以通过案例的方式考察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首先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这种资格是法律赋予给自然人的,既然是法律赋予的,那么自然人的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人人平等的。
那么这种能力的起止时间则是自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止。
我国《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故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中的第一个考点大家需要掌握的就是八个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不可放弃”注意最后一个特点,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是不可以放弃,假设一个人如果放弃了民事权利能力,那他便失去了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如果一个人不能享有权利也不能履行义务了,那他便不可能生存下去,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以放弃的。
例题1:自然人自()时至死亡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A.
18周岁
B.
16周岁
C.
8周岁
D.
出生时
答案:D.
例题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以下哪个特点()
A.
始于出生
B.
终于死亡
C.
人人平等
D.
可以放弃
答案:
D
第二个考点则是《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虽然胎儿
不是自然人,所以一般胎儿是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胎儿的利益,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有关的,我们将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例题:关于未出生的胎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胎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
胎儿绝对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
涉及遗产继承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
胎儿出生是死体的,本应由胎儿继承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答案:B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许可在行政法中,行政许可是高频考点。
考察方式以直接考察和案例考察相结合,考生注意理解性的把握行政许可的内涵和特征。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主要有:
1.依申请性。
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无申请则无许可。
考点点拨:行政机关不会主动派发行政许可,而是需要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
2.受益性。
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点拨:行政许可是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基础上授予相对人一个权利让相对人获得从事该禁止行为的一个资格,体现了受益性。
3.外部性。
行政许可是针对行政系统外部的,而不是针对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许可。
考点点拨: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要式性。
行政许可的派发必须依照具体的法定形式
二、行政许可的听证。
行政许可的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质证的一种特殊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听证分为两种:依职权;依申请。
1.依职权主动听证,该种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该依职权主动召开,或者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召开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示例:化工厂排污,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污水排放到小河里势必会影响到河周围村落中的村民,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其属于应该依职权主动召开行政许可听证的情形。
2.依当事人申请听证,该种听证适用于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就应当由行政机关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利害关系人5日内申请,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
强调依申请听证的两个时间:申请时间和召开时间。
示例:甲要在xx小区的一楼经营一家麻将馆,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由于麻将馆会产生噪音污染,对周围邻居产生影响,于是工商部门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在5日内申请听证。
考点提示:1.举行听证的费用不能让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承担(解释:如果让老百姓承担费用,那就没人申请听证了。
)
2.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如果人数众多或者通知不便,可予以公告。
听证方式公开进行。
3.听证的主持人应由案外人主持。
(由于听证的主持人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他可以安排发言的顺序、时间等,所以他可能会引导听证的参与人员,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所以听证的主持人要由没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担当。
)
4.听证的过程就是申辩质证的相关环节,而这个听证的过程需要记录下来,也就是听证笔录。
签字盖章生效后的听证笔录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
真题示例1:工商部门向从事生产经营者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上属于()行为。
A.行政确认
B.双方行政
C.行政许可
D.不要式行政
【参考答案】C。
真题示例2:行政许可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是。
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B、申请人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C、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D、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
【参考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