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量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质量信息系统使用,保证质量信息有效利用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经营单位按照Q/DZQ 571-2007《质量信息管理》及《产品质量信息管理补充规定》要求对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安排专人负责A、B级质量信息的填报、处理及验证程序和C 级质量信息录入;每月对本单位已处理的质量信息进行小结并于25日前报质量管理处。

第三条设计研究院应定期对系统反馈的各类设计质量信息进行归类、分析,促进设计改进和提升。

对经过确认的设计质量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四条国贸公司、成套公司应安排专人对其总承包合同安装调试现场质量责任无法认定及用户提出急需解决的各类质量问题及时通过质量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反馈。

第五条质量管理处每月定期对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小结,对薄弱环节制定措施重点管控。

对重要质量信息组织专家帮助有关单位分析解决。

第六条质量管理处将通过抽查、专项检查、现场派员、用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对信息系统中数据的全面性进行验证,对不通过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反馈或私自处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每条100元进行严格考核,对于情节严重单位将对质量工资进行考核。

第七条本管理规定由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