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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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8.06.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邯郸经济开发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现将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邯政办规〔2018〕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予以贯彻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
2018年6月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
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邯政办规〔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和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对维护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完善全程监管体系,实现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后的审批、监管无缝对接,依法保护合法经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予以处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依法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或者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
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进行保修的。

三、强化资金风险防控,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凭借自身实力和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开发项目,不得“贪大求洋、无限扩张”。

市发展改革、市国土资源、市规划、市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规模严格把关,杜绝出现超自身实力开发和超资质开发建设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

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变相收取房款,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不实价格信息、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防控项目开发和资金风险。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凡有下列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措施。

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新开建设项目: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2.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3.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

四、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一)要强化资质监管,严格资质检查标准,建立优者进、劣者退的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资质动态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监管中,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的,应当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2.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未按要求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
5.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
6.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7.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8.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
9.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10.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11.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12.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强化外埠房地产企业入市管理。

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以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为契机,加强对外埠入邯企业的服务与管理,根据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境外企业及项目实施登记信息录入,做好事中事后的服务与管理。

五、加快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信用平台实现对接。

强化信息录入、信用评价和信息发
布。

对信用评定等级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制其资质升级或延期。

对信用等级优良、开发产品品质高、社会责任感强、群众反响好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支持其发展壮大。

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房地产开发协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是协助政府和部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重要支撑。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协会组织,加强产业调研,支持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发挥房地产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开发企业竞争力。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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