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讨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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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讨论(二)李某致人重伤、死亡案
▪李某,男,34岁,黑龙江省依兰县人,原系依兰县印刷厂司机,已停薪留职。

1997年3月22日被逮捕。

▪1997年3月13日晚7时,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东风140型货车送女友谭某回家,途中违章驾驶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一辆解放牌汽车被撞毁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

▪该案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起诉李某。

在审查起诉中,李某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父亲李胜瑜为其辩护。

检察院认为,李某的将来要在李胜瑜所在的法院审判,李在法院多年,各方面关系较多,如由其担任辩护人,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嫌疑人另行委托辩护人。

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刑事诉讼法案例讨论(三) 刘某、魏某贷款诈骗案
▪被告人,刘某,男,32岁,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农民,1997年1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女,32岁,四川省简阳县人,农民,系刘某之妻。

▪1996年10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合伙开办的金属加工厂急需资金,因无人担保贷不到款,刘、魏共谋后,将其在农业银行某营业所的活期存折余额221元涂改为12216元,并伪造该营业所的证明一份,加盖了私刻的该所印章,以此为抵押,从龙泉乡农业合作基金会贷款10000元,用于本厂生产。

贷款到期后,因另一合伙人退伙,生产又不景气,贷款分文未还。

基金会发现后报案。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商量,准备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考虑到家庭经济紧张,两人又是夫妻关系,不存在利害冲突,决定两人合请一名律师。

于是,到某律师事务所,准备聘请该所徐律师为两人的共同辩护人。

问题
如果你是徐律师,你能接受两被告的聘请吗?为什么?
刑事诉讼法案例讨论(四) 杨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杨某,男,31岁,辽宁省沈阳市人。

因家庭困难,便产生了私自印制旅客列车代用票,利用为旅客补票的机会将售票款据为己有的念头。

▪某年6月下旬的一天,杨某持伪造的石家庄铁路客运段的证明信到河北省第二印刷厂印制带有存根的客车代用票5000张,同年12月下旬的一天,杨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进服务部结识了该部负责人任庆春,杨又以相同手段委托任印制了客车代用票5080 张。

▪次年1月6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逮捕了杨某,杨交待了第二次印刷代用票的过程,隐瞒了第一次印制代用票的事实。

杨在取保候审期间,将第一次印刷的代用票全部销毁。

杨某在被捕后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追缴印制费2300元。

▪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杨没有委托。

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再次告知杨某可以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杨认为自己罪行严重,证据确凿,请不请律师都一样,没有聘请。

法院认为这一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准备搞一次大型的公开审判。

于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张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

在庭审中,被告人认为张律师“对案件事实都不清楚”,要求张律师退庭,不要辩护人。

法庭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杨某的请求。

理由是: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无权拒绝。

问题
人民法院在处理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的问题上,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
刑事诉讼法案例讨论(五) 王山抢劫案
被害人李小刚,河南省周口市人。

1999年9月10日深夜,被告人王山闯进其家中进行抢劫,被李小刚发现,王山掏出其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李刺伤,1998年2月12日王山被捕归案。

该案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通知李小刚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李小刚是个法盲,不知何为诉讼代理人,就问办案人员可不可以委托其在某大学法学院三年级的堂弟李小锋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

问题
如果你是办案人员,你将如何回答?
刑事诉讼法案例讨论(六) 龙某故意伤害案
▪1999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龙某的弟弟(14岁)
在游戏厅玩耍时,与被害人李某(17岁)发生争吵,继而互殴。

龙某的弟弟被打伤后,跑回家去,将事
情的经过告诉龙某。

龙某听后,顺手拿起一木棍,
冲到游戏厅。

正巧立某人在,龙某即用木棍朝李某
头部猛击。

当场将李某打得血流满面,晕倒过去,
后送医院检查。

李某被打成轻微脑震荡,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李某治疗一个月后痊愈,花去医疗
费5000元。

▪李某于1999年2月15日起诉到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追究龙某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要求赔偿因受伤住院花去的一切费用。

为了
打赢该官司,李某以其母亲杨某(为龙岗区人民法
院法官)为代理人。

在诉讼中,有人认为,杨某不
应担任李某的代理人,理由是:杨某为该法院法官,尤其担任李某的代理人不合适,应回避。

问题
你对这种看法如何评价?
刑事诉讼法案例讨论(七) 曹某虐待案
▪曹某,男,39岁,农民。

▪曹某与周某是夫妻,生有一男一女。

曹某长期与有夫之妇石某通奸。

为了达到与周某离婚、与石某结婚的目的,曹某经常殴打其妻周某。

周某不堪忍受凌辱,跳河自杀。

▪周某被曹某逼死后,其16岁的儿子曹明委托律师张果作为诉讼代理人,到法院控告父亲构成虐待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本案已经没有自诉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张律师受曹明的委托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对本案不予审理。

问题
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刑事诉讼法案例讨论(八) 张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张某于1996年11月14日深夜闯入被害人王某家中,将王某家中电视机搬走并将王某打成重伤。

此案在审查起诉中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委托律师刘海林作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的委托代理书中发现:被代理人是王某某,遂要求王某某变更代理人为其女儿王某,王某某感到不解,坚持自己是被代理人。

问题
王某某的做法对吗?
刑事诉讼法案例讨论(九) 李某等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某,男,48岁,原系包头铁路分局车辆段检车员。

▪被告人:宁某,男,34岁,无业人员。

▪1997年1月10日11时,被告人李某、宁某乘坐包头开往西安的174/175次列车,在列车上两人合伙出
售其携带的啤酒、香槟饮料、食品。

当他们向旅客张某、苟某出售时,张、苟二人拒绝购买,双方发生争执,继而互殴。

李、宁二人持酒瓶将张某打成重伤,用半截碎酒瓶扎中苟某的左眼。

▪在本案审查起诉中,被害人张某、苟某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经济损失。

由于张某伤势较重,便委托苟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苟某考虑到自己与张某都为被害人,对案情熟悉,也懂得一点法律知识,便答应了张某的要求,与张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刑事诉讼法案例讨论(十) 王某、何某强迫妇女卖淫案
王某,男,24岁,黑龙江人。

1999年2月6日被逮捕。

何某,女,22岁,黑龙江人,系王某之妻。

自1997年以来,王某、何某持假介绍信以北京某大酒店招工为名,将女青年何某某、赵某、李某从家中骗出,带到北京。

王某、何某以胁迫的手段强行为两位妇女拍裸体照片。

而后,王某、何某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三名妇女多次卖淫,长达1年之久,致使一名妇女性器官严重破裂。

1998年10月,三人趁王某外出办事之际,终得逃脱,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王、何二人闻风而逃,公安机关于1999年2月将二人抓捕归案。

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告知三名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名被害人商量后,决定聘请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问题
李律师能否接受三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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