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秘知识-农业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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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按照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三公开”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依法办理农业行政案件。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开事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福州农业信息网;
(三)局机关政务公开栏;
(四)业务处室或办事大厅窗口。
第四条行政许可公开,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将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便于公众知悉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许可公开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还应当公开所限制的数量及决定许可的办法;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期限;
(五)申请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应当公示法定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