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近五年的参考文献最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土地增值税近五年的参考文献最新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与现状
1.1纳税筹划的概念
西方国家被视为“智慧者的文明行为”的纳税筹划,在我国过去较长时期被人们视为神秘地带和禁区。

直到1994年,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市税务学会会长唐腾祥与唐向撰写,题为《税收筹划》的专著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才揭开了纳税筹划的神秘面纱。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以及纳税人理财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已经开始精心研究税收法规和企业财务管理知识,以合法的方式达到减轻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纳税筹划也因此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

印度税务专家NJY.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纳税筹划》一书中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天津财经大学盖地教授在《税务筹划》一书中认为,税务筹划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归结到一起可总结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

张中秀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从“税收筹划”所包含的方法上给出定义。

他指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理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小纳税的行为”。

可以用公式表示为: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江西财经大学王兆高教授在《税收筹划》一书中写道:“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再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是设计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

刘玉章在《房地产企业财税操作技巧》一书中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含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活动实现进度的合理安排达到规避纳税风险、税负相对最小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管理活动”。

1.2我国纳税筹划的现状
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而言之,他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事先计划安排合理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经营筹划行为。

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上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较为深入,有关税收筹划的著作层出不穷,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开展了此项业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视税收筹划为合理合法之物。

但税收筹划在我国从整体上说是一个禁区,纳税人不敢谈税收筹划,起码不敢公认谈它,
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更是避之不迭。

追其原因,在梁云凤、绛振悦、梁云波共同编著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一书中说到四个原因:“原因一是人们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混淆了一些基本概念,比如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界定、税收筹划与避税等概念的区别、税收筹划的由来及理论依据、需要解决的实务问题及相应的后果等等;二是归去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使税收筹划缺乏内在动力;三是国民纳税意识淡漠;四是税务机关征管不力,税务人员素质低下”。

二、纳税筹划的方法
由于纳税筹划是在遵守或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预先进行的策划,因而要使纳税筹划成功,纳税筹划人、纳税人就必须对税法有一个透彻的研究;同时,纳税筹划的成功实行还有赖于筹划实施人有清晰的思路和对技术的熟练掌握。

张中美在《最优纳税方案选择》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国内的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2.1利用本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2.1.1 利用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税负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对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增值税的规定等,这些使企业性质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

其典型的例子是,许多内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国外办企业,然后将国外企业资金以外资的名义转手投入
自己在国内的企业,通过这种曲线的形式来获得“合资”企业的资格,从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1.2利用行业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从事不同经营行业的纳税人的税负存在一定差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缴纳营业税的不同劳务行业税率不同;(2)从事货物销售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缴纳增值税,而提供其他劳务的企业则缴纳营业税,税负存在差异;(3)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没有完全脱离企业财务制度造成企业间税基确定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税负不同;(4)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负差异。

2.1.3利用地区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中国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等区域内的纳税人规定较多的税收优惠。

2.1.4利用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实施纳税筹划
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福利企业中雇用“四残”人员达35%以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10%-35%之间减半征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5%。

有些纳税人通过挂靠学校、科研机构和向民政部门申报福利企业等手段来减轻纳税负担。

2.1.5利用纳税环节的不同规定来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商业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不用纳税。

所以一些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利用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税的法律规定,通过设立关联销售机构,利用转让定价尽可能多地减少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2.2利用税法缺陷实施纳税筹划利用税法条文过于具体实施纳税筹划。

因为任何具体的东西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很可能是越具体的法律规定越隐含着缺陷。

2.2.1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条文实施筹划
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单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一项规定都不违法。

企业利用其选择性,通过分析测算选择低税率的方式,就可达到避税的目的。

2.2.2利用税法条文不严密进行纳税筹划
许多优惠条款对给予优惠的课税对象在时间、数量、用途及性质方面限定的定性不严,也产生了利用这些限定条件进行避税的方法。

2.2.3利用税法条文不确定实施纳税筹划
税法的有关规定不是特别具体,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据以制定纳税方案,同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实现合法节税。

三、我国针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进行研究的文献
国内著名财税专家蔡昌博士在《蔡博士谈税收筹划》一书中提出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即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
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0%~60%,增值率越多,税率就越高,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关键点就是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

禹奎、丁芸在《新编纳税筹划技巧与案例》一书中提出“土地增值税课税必须满足三个判断标准”,即一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对产权发生转让的行为征税,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这里所说的“地上的建筑物”
是指建于地上的
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这里所说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破坏的物品。

因此,房地产所有者就可以通过避免符合这三个判断标准进而避免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来完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选择及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空间包括:
(1)避免发生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转让行为。

例如,通过选用房地产的代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建造房屋,或者通过租出房产、土地的使用权,从而承租人支付税金给出租人。

(2〉虽然房地产有转让行为,但并未因此取得收入。

例如,房地产所有者通过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共事业;房地产所有者、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直接赡养义务人。

(3)准确核算房地产销售额。

土地增值税对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征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这里所说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破坏的物品。

因此应单独转让与上述征收范围无关的项目,从而减少房地产转让收入,减轻税负。

刘玉章在《房地产企业财税操作技巧》(第二版)中对控制建造成本降低税负提出独特观点。

他指出:“控制土地增值税税负的关键是控制增值额和增值率”。

并分析了建造成本对增值额和增值率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销售收入总额一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
《实施细则》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

《实施细则》对建造成本的成本项目的规定与《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开发成本”的规定是一致的,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工程费和开发间接费。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

应当强调的是,“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是据实扣除,而是实行定率扣除,其允许扣除数为建造成本的10%。

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的扣除数,其基数也是建造成本,此项扣除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可见,上述两项扣除都是以建造成本为基数,因此,上述公式可以表示为: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销售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
营业收入一[建造成本+10%建造成本+20%建造成本+税金]
建造成本+10%建造成本+20%建造成本+税金
在上式中,如果加大建造成本10万元,分子就会缩小13万元,而分母则会加大13万元,这时,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会急剧下降。

也就是说,如果加大建造成本,就会拉动整个“扣除项目金额”增大;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大会带动增值率计算公式分子的缩小和分母的增大,是的增值率急剧缩小,从而使增值率的变动呈现出“负乘数”效应。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总结两种控制建造成本,加大扣除项目金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方法。

(1)适度加大建造成本法
房地产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在市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可采取适当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改善开发小区的环境,提高装修档次等手段,增加房屋卖点,提高开发产品竞争能力。

投入的成本可以通过提高售价得到补偿,企业加大了建造成本就等于加大了可扣除项目金额,可
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幅为建造成本增幅的1.3倍,这样就拉动了增值率的降低,从而可以少交或免交土地增值税。

(2)费用移位法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从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分析,会计制度对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下简称“期间费用”〉和工程项目的“开发间接费用”并没有严格的界定。

在实际业务中,开发项目的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后勤保障等也无法与公司总部截然分开,有些费用的列支介于期间费用与开发间接费用之间。

例如,公司的副总经理可能兼任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公司的某位工程师可能兼任开发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开发项目的会计核算由公司财务部代管;包括开发项目的用车,也使用的公务用车。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期间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规定为,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合计的10%扣除,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例如,可以在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上向开发项目倾斜,把能划归开发项目的人员尽量期间费用开支的费用,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公司期间费用的减少并不影响期间费用的扣除比例,而且,加大了的建造总成本,会带来1.3倍的扣除金额,这样会使得增值额和增值率同时下降,少交或不交土地增值税。

总结:
纳税筹划是以法治税的重要内容,它对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和涉税犯罪,提高纳税人乃至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税收征纳双方加强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涵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有助于减轻税负,降低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进而降低房价,减轻老百姓的经济负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