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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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08]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5.22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苏地税发[2008]41号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在履行地税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江苏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江苏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江苏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地税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写省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具体承办省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省局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负责与各地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
(六)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简报等;
(七)省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准确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一)机构概况:包括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机构主要职能、领导简历及分工、内设机构职能、直属单位情况。
(二)政策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税收优惠政策等。
(三)计划总结: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规划、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点工作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