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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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价值
胡峻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价值,通过四个方面巩固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即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强制性”完善了道路中的中国特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坚持了社会主义,体现了重要的时代价值。
【期刊名称】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32)011
【总页数】5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道路;科学发展观
在迎来建党90周年之际,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这是一个新的起点,我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
”①本文论述的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巩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另一方面,它的形成是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结合中国实际和所处时代特征所赋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推进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强制性”的完善了道路中的中国特色,深入贯彻落实了目前最直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即科学发展观。
在当代中国,真
正坚持了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时代价值。
这为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了重大现实指导意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不断发展提出了新的起点,具有重大理论指引作用,是对近90年来,尤其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和建设过程中的实践和理论总结和发展,时代价值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强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社会主义性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第一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强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了人民性。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阶级性突出
虽然借鉴了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许多成果,尤其借鉴了大陆法系的法律形式,但是由于坚持了法律体系的阶级性,因此,它没有失去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即在更高级的共产主义无阶级社会到来之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
②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前苏联末期改革后形成的法律体系有本质区别
它吸取了前苏联在上世纪80年后期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法律改革的教训,没有出现前苏联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的民主社会主义的非科学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的所谓“新思维”的法律体系建设,吸取了前苏联在1990年前后通过
的《全民投票法》等一系列修改宪法中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教训,根本上排除了建立超阶级的、全民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道路,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一致性,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脉相承性,克服了前苏联法律体系建设中的方向性错误。
总之,在当代世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重要道路之一就是政治发展道路,而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就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在当代中国,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就是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丰富,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了民主,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
”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道路本质上需要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因此,科学的、不断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法制保障的前提和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
碑。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道路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历史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道路需要,作为现代国家极其重要的上层建筑,即科学的法律体系正确运用来巩固。
“苏联模式”没有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导致社会秩序的极大混乱。
法律体系改革和重构没有强调自身政治道路的性质,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内容和形式上都“西方化”、“民主化”,妄图建立一个民主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结果即没有自己苏联适合苏联自身发展阶段特点和“苏联模式”传统的特色,也失去了社会主义本质的领导核心,即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目标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实践之一,该体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之一。
“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
”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是社会主义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总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政治道路建设中一个重大标志,它的继续完善和发展也将继续推进政治道路的新发展。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制性”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的中国特色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世纪之交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新思路。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的法律完善了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特殊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的中逐步形成的各类别法律突出完善了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特殊性。
而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
”⑧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道路上,需要有一个开放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具体方面的中国道路特色,比如不同于马克思理论理想社会主义国家模式中无产阶级专政,“苏联模式”中的完全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联邦制、经济运行的纯粹计划经济手段等等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方面的体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其中不同地位和作用但又相辅相成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规定了有别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理想社会主义国家模式和苏联模式中一些具体体制,比如农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单一制的结构形式、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手段等等有中国特色的具体体制,这些规定具体体制的法律是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法律,用法律的形式“强制性”完善了建国六十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探索成果。
2.这种完善具有法律特有的“强制力”特性
第二,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完善具有强制力的保障。
通过法律这一以国家强制力为坚强后盾的上层建筑“强制性”的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中国特色,开创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以法律的形式不断“强制
性”完善本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
它的建成本身就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所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践中的一个“里程碑”环节。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了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新的发展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科学发展观客观上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多层次、全方位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的特点,贯彻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发展”、核心——“以人为本”、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和根本方法——“统筹兼顾”。
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该法律体系的理论思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又一新的发展成果。
1.该法律体系围绕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发展”
目前形成的法律体系中规定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文作用和影响力最大,体现了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
党的十四大确定了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后,党中央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启动了加快经济立法的立法工作,并在此后的实践中陆续通过了关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到上世纪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18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共198件,
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为现在形成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进入新世纪后,国家继续坚持不断完善我国的民商法体系和经济法体系,在上世纪80年代颁行的《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修订和颁布了《合同法》、《物权法》等对人民日常生产生活有重大指导和干预的民事、商事法律法规。
同时,国家不断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配套法律法规,先后颁行了《物价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经济法律法规,基本规范了国家经济生活的法律秩序,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秩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通过不断完善有关生产生活方面的经济和民商方面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具有活力的、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大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体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了“发展”的第一要义。
2.该法律体系诠释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
今年已经形成的中国色特法律体系已经并将继续深刻的诠释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今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是为建设“民本”思想的和谐社会服务的。
根据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和要求,近十年来,党和政府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中,始终重视提高法律服务领域和质量,积极努力丰富法律援助的外延。
全国各基层政府不断加强法律服务,明确了服务对象主要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到2010年,“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运作规范、优质高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新格局已初见端倪,越来越发挥了服务民生的作用,生动的诠释了“民本”理念。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正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理念而不断完善的过程。
到2020年,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方面仍要发展,今后十年的工作思路和重点已经明确,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强,法制政府建设取得新成就。
”⑩这充分说明了党和政府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理念,并且通过“十二五规划”和“十三五规划”不断完善和发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中民本位理念条文,以符合中国特殊发展国情的鲜明特色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载体来实现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核心理念。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⑪这说明十二五期间,人的权利仍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关注的重点。
3.该法律体系抓住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贯彻了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而不断完善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说明了目前的法律体系不是终点,是不断推进的可持续的法律体系。
从我国目前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贯彻了全面协调的基本要求。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已有法律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因此,我们看到截止2010年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各个方面,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齐全,配套这些法律的各级法规也比较完备,整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
部结构总体上已经实现了全面协调的科学统一。
胡锦涛在2010年10月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权威,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执法,加强普法教育,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说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并非终点,需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仍需要不断落实守法和适法,在发展的实践中,也需要继续不断修正目前完善的法律法规。
这也是由法律的本质决定的,法律的本质具有永远滞后性,任何法律都是针对过去的生产生活实践而由统治阶级制定并强制保证实施的。
所以,即使目前已经建成法律体系,但是仍然继续不断的根据新情况、新形势来修订目前的法律法规。
同时,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客观上需要持续的发展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持续的全面协调将被更好的紧紧抓住。
4.该法律体系应用了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统筹兼顾”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贯彻了统筹兼顾的理念,始终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把立法的数量和质量统筹起来,立法司法执法统筹起来,当前和未来的法律体系统筹起来。
“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并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的统一,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大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⑫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法律部门是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的标志,是法律的基本要素。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的法律体系中法律部门的组成,统筹兼顾的设计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
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是始终应用在其中的。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是时代的要求,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
正如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⑬,在深入落实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未来道路中,要不断完善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通过这个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两方面有机结合的法律体系来加强当的领导和改善党的执政水平,巩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果,推动这条道路为实现全面“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而不断发展。
注释:
①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页。
②高放等主编:《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7-90页。
③《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53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9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9页。
⑥ 高放等主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学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73页。
⑦《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7页。
⑧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2页。
⑨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页。
⑩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页。
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4页。
⑫《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 年,第 258 页。
⑬《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9页。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江泽民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江泽民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
社,2007.
[6]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7]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8]高放,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学纲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9]高放,等.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