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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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6.23
【实施日期】1994.06.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1994年6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或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凡外商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工作。
第五条注册登记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为中国法人,其资产、产权、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投资与审批
第六条外商可以下列形式在本省投资:
(一)举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
(三)举办合作经营企业;
(四)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五)购买企业股份、股票和债券;
(六)购置、租赁房产和设备;
(七)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经营;
(八)购买、承包、租赁现有企业;
(九)国家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第七条凡是国家允许投资的行业,外商均可自由选择投资。
鼓励外商在本省下列行业投资:
(一)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牧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
(二)能源、交通、冶金、建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性产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高效低耗产业;
(四)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事业;
(五)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举办的第三产业。
第八条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