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期违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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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期违约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甲方和乙方签了个建设工程合同,甲方要盖个办公楼,乙方呢是负责施工的。
合同里明明白白写着,这工程得在180个工作日内完成,从2020年3月1日开始算工期。
二、纠纷产生。
结果呢,眼瞅着到了该完工的日子,也就是2020年8月28日,这楼还没盖好。
甲方就急眼了,心里想:“我这等着办公楼用呢,你这咋回事啊?”甲方觉得乙方违约了,要求乙方赔偿因为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
这损失可不小啊,甲方都计划好了,这办公楼盖好后就把一部分员工从租的办公地点搬过来,因为没盖好,还得继续付租金,而且还影响了一些业务的开展,比如说原本打算在新办公楼接待重要客户,展示公司新形象的,这下全泡汤了。
乙方也觉得委屈啊,就开始找各种理由。
乙方说:“甲方大哥啊,这中间有不可抗力因素啊。
你看,4月份的时候有一场罕见的暴雨,连着下了好几天,工地都被淹了,我们根本没法施工。
还有啊,5月份的时候,咱这不是赶上疫情防控嘛,材料供应商那边供应不上材料,我们也是干着急没办法啊。
”
三、法律分析。
那从法律角度咋看这个事儿呢?首先呢,关于这个暴雨的事儿。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虽然暴雨是自然灾害,但是得看这个暴雨是不是真的达到了不可抗力的标准。
如果这个地区经常有这种强度的暴雨,那乙方就应该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就不能单纯把这个当成不可抗力。
要是真的是那种百年一遇的暴雨,那确实可以算不可抗力的一部分。
再说说疫情防控这个事儿。
疫情这个情况比较特殊,确实很多地方都出现了材料供应困难等问题。
但是乙方作为施工方,有没有积极地去想办法解决呢?比如说有没
有尝试找其他的供应商,或者和甲方协商调整工程进度安排之类的。
如果乙方只是消极地等待,那也不能完全把责任推给疫情。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里,如果乙方确实违约了,甲方是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
这个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就像甲方额外付的办公场地租金,还包括间接损失,像业务开展受影响带来的潜在损失。
不过呢,这个间接损失的认定可能会比较复杂,得有证据证明这个损失和工期延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解决方案。
那这事儿咋解决呢?双方可以坐下来好好协商。
甲方可以说:“行吧,你说的暴雨和疫情的情况我们也理解一部分,但是你也有责任,咱们看看能不能协商一个赔偿的数额。
”乙方也可以表示:“甲方啊,我们也想尽快解决这个事儿,那我们把后续的工程加快进度,然后对于给你造成的损失,我们可以承担一部分,比如说承担你额外办公场地租金的一半。
”
要是协商不成呢,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甲方就得收集好证据,像合同啊,关于工期延误的记录啊,自己损失的证据,比如说租金的付款凭证,业务受影响的相关文件等等。
乙方呢,也得准备好自己关于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据,像气象部门对于暴雨的报告,和材料供应商关于供应不上材料的往来信件之类的。
然后法院就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定到底是谁的责任,该赔多少就赔多少。
这个建设工程合同工期违约的事儿啊,就是告诉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得把各种情况考虑清楚,一旦出了问题,双方都得理性对待,能协商解决最好,不然就只能让法院来当这个裁判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