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食品留样记录制度(附留样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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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留样记录制度(附留样记录表)
1.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2.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
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冷藏设备专门用来存放留样食品,不得放置其它杂物,防止交叉污染)。

3.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
(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4.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
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

5.米饭、菜汤、水果等均应留样。

充分的留样有利于为责任界
定提供证据。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十二)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留样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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