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广“物联网+执行”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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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广“物联网+执行”
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1.18
•【字号】苏高法〔2020〕235号
•【施行日期】2020.11.18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执行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推广“物联网+执行”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苏高法〔2020〕23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切实减少执行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充分发挥物联网感知技术在强化对查封财产动态监管的同时不影响财产价值利用的功能特点,进一步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省法院党组研究通过了《关于推广“物联网+执行”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各级法院结合本地执行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
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关于推广“物联网+执行”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减少执行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充分发挥物联网感知技术在强化对查封财产动态监管的同时不影响财产价值利用的功能特点,进一步促进善意文明执行,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及司法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以改革促执行。

通过“物联网+执行”,实现“物态可监管,生产可延续,货值可控制”,边查封边经营,在不影响执行目的实现前提下,促进查封财产保值增值,实现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最大化,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到实处。

二、坚持效果导向,创新执行方式方法。

物联网感知技术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包括物联网电子封条、物联网称重系统、物联网财产监管系统等以物联网技术为支撑的财产查封、监管、处置系统。

各级法院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扩大物联网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范围。

通过“物联网+执行”,不断探索破解传统查控处置措施无法解决的突出问题。

三、物联网电子封条是指在传统封条内嵌入物联网感知芯片并内置摄像头,感知数据信息和监控画面实时回传至电子卷宗,并实现查封标的物移动自动报警功能的电子封条。

物联网电子封条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查封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以及船舶等能够创造价值或具
有使用价值,允许债务人继续生产经营的;
(2)查封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具备继续施工建设条件,允许其继续施工建设的;
(3)查封建筑物已具备销售条件,允许债务人自行销售的;
(4)查封需要继续加工的半成品物件,允许其继续生产加工的;
(5)查封限制当事人进入的不动产的;
(6)其他可以使用物联网电子封条的情形。

四、物联网称重系统是指在货物运输工具上嵌入物联网感知芯片,在查封标的物运输过程中实时显示重量,为有指导价或市场价的大宗商品确定拍卖参考价提供计量基础的系统。

物联网称重系统适用于需要对铜材、铝材、钢材等有国家指导价或市场价格明晰的贵金属等大宗商品进行称重的案件。

五、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是在对种类物进行查封时,为不影响种类物流通,通过在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安装物联网感知芯片,实时监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实现查封财产异常报警功能的监控系统。

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适用于查封财产价值较大,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经营正常,当事人申请使用的案件。

六、“物联网+执行”措施的运用,应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七、运用物联网感知技术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监管的,应告知当事人物联网技术可能产生的技术风险,并特别提示擅自移动、毁损、处置查封财产时自动报警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在与物联网感知技术提供方合作时应在协议中明确,若因技术或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查封财产脱离人民法院监控,物联网感知技术提供方应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八、运用物联网感知技术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监管的,应提高案件审判、执行效率,最大限度缩短审理、执行周期,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减少物联网感知技术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流量、电量消耗、人工维护等成本。

因运用物联网技术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使用人负担。

九、运用物联网感知技术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监管时,物联网感知技术提供方应注重对其掌握或知悉的数据信息的保护,严禁篡改、泄露、倒卖获知的信息等情形。

人民法院在与物联网感知技术提供方合作过程中,应强化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信息保存的安全性,明确权责,划清边界,防止利用物联网感知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本意见中物联网感知技术的应用,原则上仅在江苏省范围内实施。

十一、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中运用物联网感知技术进行“活查封”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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