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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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 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 念 (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四、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 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 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 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 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 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 除合同。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 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 协议。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2、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四、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 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 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①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 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二、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界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部分无效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解释】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 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
2、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 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 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 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解释3】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 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解释4】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
2、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更”的,视为新要约。 【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 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 容的实质性变更。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 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 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 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 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 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二、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 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总原则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 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 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 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解释】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4、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 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 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 保全措施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六、实际履行原则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当事 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 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 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附条件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 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 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 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 合同有效。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债务的抵充顺序 1、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 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 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 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 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 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 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 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 款。
2、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 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 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 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 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 权利。
3、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 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 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 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 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 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 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 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
2、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 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胁迫、欺诈: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 请求权 3、撤销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 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 效。 4、撤销权的时效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
2、格式条款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 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 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 情形时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 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 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 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 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思表示约束。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 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 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 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 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 产、劳务和工作成果。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 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不管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还 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并不是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与第三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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