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重塑:以经济法主体理论为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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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非营利性 两大 类 ,后 者又称 为 “ 三部 门” ( h hr 第 T eT i d
S co ),即独立 于政府组织与社 会营利组织 的第三 类社会 etr 组织 ,在 美国又称 “ 独立部 门 ” (n e e d n e t r Id p n e tS co ), 主要 是一些社会 公益组织 。市 民社会组织是 哲学术语 ,外 J
格 主体。市场 中介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助 于形成 内外和谐 的经济法体 系。市场 中介组织接 受政府主体监管
并 辅 助 、制 约 政 府 干 预 .市 场 中介 组 织 对 市 场 主 体 予 以 市 场规 制及 自律 管理 。
【 键 词] 关 市场 中介 组织 ;经济法主体 ;三元 结构;社会公共 经济重要 的理论支撑。
上代表公共利益 的政府 与强调 个体 利益的市场之外 ,介于二
者之间并发挥枢纽作 用的市场 中介组织也应纳入经济法学 的 视阈。经济法主体制度 设计 应突破 传统主体的两分法 ,将代
二、市场 中介组织 的界定
我 们认 为 ,市 场 中介组 织是指 依 法设立 ,在政 府主 体 与市场 主体 间以及市 场主体相 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
社 会组织功 能新探
【 章 编 号 】6 4 1 2 (0 ) 1 — 0 8 0 文 1 7 — 32 1 一 0 2 — 4 3 1 0
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重塑 ● 以经济法主体理论为分析工具
闫 海 ,张天金
( 宁大学 法学院 ,辽 宁 沈阳 103 辽 1 16)
织 ( n G v rm e tOr a i t n N No — o en n nz i , G0 )、 非 营 利 组 g ao
独立 的利益 、事务 、意志、权 利义务和责任。 “ 作为独立的
法律主体 ,中介组织在组 织上是无需依 靠其他组织或单位独 立存在 ,有独立健全 的组织机 构 ,有产生意志的机关和执行 意 志的机关。在财产上 ,它拥 有独立 享有所 有权 和经 营权 的
织 ( o — rf g nzt n N n Po iOra i i ,NP )、第 三部 门、市 民社 t ao O
会组织 、 非营利 性 中介组 织 、社会 中介 组织 、社 会 中间层
主体 、社会 中介机构 、社会 经济 团体 等 ,其 中 : ( 1)前 四 个概 念 是哲学 、社 会学 、政 治学 等学 科常用 的称谓 。 N GO 指 政府 以外 行使 社会权 力 的各 种社 会组 织 ,又分 为营利 性
市场 中介组织领域 以团体社 会为特 征 ,提供 的主要物品是非
垄断性公共物 品或准 公共物品 ,资金来源是社会捐赠、政府 资助 和收 费 , 目标在 于填 补政府 空 白 ,随着 市场 经济 的发 展 ,市场 中介组织的作用会 日益增大…。 因此 ,在传 统意义
中介组织 以经济法主体理 论为研究工具 ,不仅拓 宽市场中介


引 言
19 年 《 93 中共 中央 关于建 立社 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 制若 干问题 的决定 》明确指 出: “ 发展市场 中介组织 ,发挥其服
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 当前要着重发展会计 师、审计
经济、社会发展 的客观现 实已超越 “ 国家一 市场”传 统 二元框架的理论设定 ,以二元框架 为基础 的公法、私法严格
表不 同群体利益 的市 场中介组织确认为一种新型的 、第三类
经济法主体。
【 作者简介】 闰海,辽宁大 学法学 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张天金 ,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
2 社团管理研究 8I
社会组织功能新探
务事业 的 自治性社会组织 。 目前 ,学术界关于市场 中介组织
的界 定 尚未达 成共 识 ,与 之相近 的概 念颇 多 ,如非 政府 组
财产 ;在经济活动上 ,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 ,独 立核算 ,排
除其他 组织 或个人的干涉 ;在责任上 ,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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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服务性 。它 既为政府服 务 ,也 为市场服务 ,既体
现政府 的宏 观调控 意图 ,又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公平 合理解 决不 同利 益主体 问的各种纠纷 。 ( 专业性 。每一 5) 类市场 中介组织都具 有一定的专业性 ,一般是对特定公共领 域的专 门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
区分及与之对应 的法律主体两 分模 式也因此分崩离析。位居
国家与市场之 间的市场 中介组织蓬 勃兴起并迅速壮大 ,形成
“ 国家一 市场 中介组织一市场 ”三 元框 架 ,国家与市场在该
框架下相互不再是非此 即彼 的相互对 立关系 , “ 市场”是 由 营利组织构成 的私域 , “ 国家”是 以政 府组织为主的公域 , “ 市场 中介组织 ”则介于两者 之间 ,但 更接近于 “ 私域 ”,
师和律师事务所 ,公证和仲裁机构 ,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
构 ,信 息 咨询机 构 ,资产和 资信评 估机 构等。 发挥 行业协 会 、商会等组织 的作用 ”,市场 中介组织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 济中的地位 因此获得政治承认 ,相关研究逐渐成 为社会科学 的热点 ,学术成果迅速推进 ,但是法学主要是经济法学对市 场 中介组织 的探讨 相对 滞后 ,又集 中在 类型辨 析 、行为 规 制 方面 ,对 实践 中频发市场 中介组织 问题难 以给 予有效地指 引 。经济 法主体 及其 经济 法律 关系虽 处于经济 法体 系 中的 “ 中枢地位 ” ,但却是经济 法研 究中的薄弱环节 ,对市 场 】
【 摘
要】市场 中介组 织的蓬勃兴起 并迅 速壮 大,形成 “ 国家~市场 介组织一市场 ”新 架构 ,成 为经 济法中的一种 P
新 型主体 ,也是社会 管理创新的重要 内容 . .传统民商事法、行政法难 以全面调整市场 中介组织及其参与的社会公共经
济管理 关 系,经济法的调整具有必然性 . 市场 中介组织的 宗 旨、功能 、属性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趋 同,是经济法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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