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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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剧毒物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环境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剧毒物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剧毒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剧毒物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具有剧毒性质,容易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化学物质和生物制品。

第四条剧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支撑、加强监管”。

第五条剧毒物品的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治理、科学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保护公众、环境和国家安全。

第二章生产、销售、使用管理
第六条生产、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应获得相应的生产、销售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检验。

第七条生产、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生产、销售过程中剧毒物品不泄露、不丢失、不被盗窃。

第八条生产、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负责剧毒物品管理的岗位,明确责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剧毒物品说明书和相关规定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运输、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运输剧毒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运输规定,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剧毒物品泄漏、破损、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且经过特殊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剧毒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储存规定,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爆、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剧毒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安全档案。

第十五条对于无法继续使用的剧毒物品,应及时进行封存或销毁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监管和执法
第十六条剧毒物品的监管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建立健全剧毒物品的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剧毒物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约谈、警告或者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剧毒物品的检测、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布剧毒物品的安全信息,引导公众正确处理和使用剧毒物品。

第五章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剧毒物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剧毒物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对于剧毒物品管理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或补充,将会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涉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剧毒物品,将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条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源头控制,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健全管理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剧毒物品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剧毒物品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二章剧毒物品管理
第六条剧毒物品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剧毒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分级管理,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剧毒物品种类和用途,确定相应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审查。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剧毒物品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确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剧毒物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包装,确保剧毒物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剧毒物品的安全台账,做好安全记录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剧毒物品运输
第十三条剧毒物品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许可证和运输资质。

第十四条剧毒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剧毒物品的运输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包括车辆的安全设施、运输的隔离、紧急救援等。

第十五条剧毒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剧毒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严禁酒驾和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剧毒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准备,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八条剧毒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剧毒物品使用
第十九条剧毒物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许可证。

第二十条剧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使用制度,明确使用责任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

第二十一条剧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剧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剧毒物品的使用要求,严格控制使用数量,避免超出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剧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剧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台账,记录安全使用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二十四条剧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滥用剧毒物品,不得泄露、倒卖、走私剧毒物品。

第五章剧毒物品处置
第二十五条剧毒物品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许可证和处置资质。

第二十六条剧毒物品的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剧毒物品的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处置责任,制定处置计划,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剧毒物品的处置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处置工艺和设备,确保处置过程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条剧毒物品的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账,记录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剧毒物品的处置单位应当加强技术研究和技术交流,提高剧毒物品的处置技术水平和处置能力。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做好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地方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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