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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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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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全文学习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 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确 保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第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五是允许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在财产中列支资管计划成立前的合理费用,但应取得投资者同意且充分信 息披露(《运作规定》第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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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2018 年 10 月 22 日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公布 2023年 1 月 12 日证监会公告〔2023〕 2 号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3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意见》的修订原则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行业机构功能,回应市场合理诉求,提升规则适应性。坚持稳字当 头、审慎监管,总结监管经验,完善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坚持分类监管、扶优限劣,促进形成专业稳 健规范发展的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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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意见》的修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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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修订原则
二是规定从事并购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不受“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单一 资产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 25%”限制,为其开展“投早”“投小”的创业投资以及并购投资打开空间 (《运作规定》第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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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修订原则
二是强化业绩报酬规范,明确长期业绩导向,要求管理人仅可在分红、退出、清算时提取业绩报酬, 并设定费用收取的比例上限(《运作规定》第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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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全文学习
第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 动,适用本规定。
《意见》的修订背景
2018 年 10 月,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证监会发布资管规定,进一步完善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规则体系,并持续推动行业私募资管业务规范整改、 平稳转型。随着规范整改工作顺利收官,行业风险显著降低,业务结构持续优化,主动管理规模、投资标 准化资产规模占比大幅提升,私募资管业务进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五)完善过渡期安排(《资管办法》第 82 条) 明确“新老划断”安排,由经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自主制定计划有序整改。 此外,落实“放管服”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简化了备案报告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多头报送。同时, 坚持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结合,为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涉及产品备案管理,或者宜由行业自律 的指标性、操作性规范,将由基金业协会在自律规则中规定。我会将指导基金业协会同步做好相关自律规 则的制定、修订工作,确保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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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意见》的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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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修订原则
(一)明确监管原则和导向 一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根据经营机构公司治理、内控合规及风险状况,对其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资管办法》第 7 条)。 二是规定有序推动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健全、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私募 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前述要求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基于专业优势和服务能力,规范审慎发展私 募资产管理业务(《资管办法》第 3条)。 三是为防范利益冲突,加强风险隔离,规定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管办法》第 10 条)。 (二)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一是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及扩募,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分期、分步投入的合理需求。私募股 权资管计划扩募的,应当符合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及托管人同意、充分披露信息、确保合理估值等条件 (《运作规定》第 5 条、第 6 条)。
三是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通过 SPV 开展投资。为满足投资退出便利等合理需求,允许资管计划通 过 SPV 投资于标的股权,但该 SPV 应当严格界定,不能承担募资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 (《运作规定》第 22 条)。
四是完善自有资金参与规范。放宽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同时要求 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运作规定》第 10条)。
第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 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 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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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Biblioteka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学习解读2023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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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修订原则
六是强调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严防机构假借股权投资名义规避监管、滋生风险(《运作规定》 第 20 条)。
(三)进一步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更好满足市场需求 一是根据《证券法》规定,明确以符合条件的资管计划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载体的,不穿透计算人数 (《资管办法》第19 条)。 二是允许最近两期均为 A 类 AA 级的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运作规定》第 17 条)。 (四)总结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安排一是防堵结构化发债行为,要求私募资管计划投 资单一债券占比超过 50%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 120%(《运作规定》第 29 条);同时,按穿透原则 加强逆回购交易管理(《运作规定》第 19 条)。
同时,资管规定发布实施以来,行业发展和市场形势发生了一定变化。一方面,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加 大,需要更加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本更多投向实体经济。另一方面,有必要及 时总结规范整改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持续巩固《指导意见》实施成效,坚守直接融资本源,助力 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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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全文学习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 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参 与资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 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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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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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二 录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60 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 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12 个月。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参与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分期缴付资 金的有关安排,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单个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参与单个资产管理 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所有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合计不得少于 100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