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2010年度全市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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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2010年度全市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鞍政发[2012]9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4
【实施日期】2012.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2010年度全市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的决定
(鞍政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鞍山市第三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以来,全市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广大妇女儿童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大局,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推进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为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健康、全面、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激励先进,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动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
全社会关心支持妇女儿童事业,促进新一轮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授予鞍山市科技局等40个单位“2006-2010年度鞍山市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沈莹等110名同志“2006-2010年度鞍山市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创佳绩。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者,要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向先进学习,进一步把握机遇,深化改革,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面实施《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为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全面发展,推进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