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6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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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6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4.12.31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6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96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3年第95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