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涉外婚姻离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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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涉外婚姻离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离婚诉讼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
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的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 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
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双方回
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 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
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 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
原则上不予受理。

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 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 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
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 一方居住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
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离婚判决1、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 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

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 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应该在哪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籍当事人应怎样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明确: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三、申请人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 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 还
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原告为申请人的, 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
有关证明文件;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另外申请人还应注意,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 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 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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