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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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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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执行制度
一、在非抢救情况下,护士不执行抢救医嘱及电话通知的医嘱,口头医嘱只有在抢救或手术中可以执行。
二、危重抢救过程中,医生下达口头医嘱后,护士需复述一遍,得到医生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在执行口头医嘱给药时,需请下达医嘱者再次核对药物名称,剂量及给药途径,以确保用药安全。
四、抢救结束医生应及时补记所下达的口头医嘱,保留用过的空安瓶,需经两人核对记录后方可弃去。
五、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医生根据抢救用药记录补开医嘱。
六、在接获电话医嘱或重要检验结果时,接听护士需对医嘱内容或检验结果进行复述,确认无误后方能记录和执行。
七、对擅自执行口头医嘱行为视为违规,一经发现将给予处理。
2013.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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