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先照后证改革的商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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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先照后证改革的商法思考“先证后照”即企业的设立或者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需要先取
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方向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在我国原有的制度框
架下,普通民众要想创业需要跨越许多“门槛”,其中注册资本制度和前
置审批制度是最难逾越的“门槛”——要开办一家公司,首先要有足够的
资本,然后还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此种方式的缺点在于这种流程在顺序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市场主体
在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情况下,难以取得与之相关的经营资格。

其次,部分
行政许可门槛高,因为一些主管部门只负责审批,不负责管理,这样的实
际状况及市场监管的需要抬高了审批许可的门槛,造成了许多经营者无证
也无照的经营现象。

“先照后证”,“照”是指工商营业执照;“证”是指商事主体开展
经营需要获得相关许可审批的证明;“先”“后”则是涉及到营业执照取
得与相关许可审批的顺序问题。

所以,“先照后证”根据语义来讲,就是
指相关许可审批由前置程序改为后置程序。

申请的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
商事主体资格可先拿到营业执照,后取得需要相关许可审批的证明。

可见,“先照后证”作为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項改革措施,主要对营业执照与相关
许可审批在“孰先孰后”的顺序上作出了调整。

2022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提出了,改革
的首要任务是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采“先照后证”制而舍“先证后照”制;以认缴登记制替代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工商登记的其他条件也予
以适当放宽。

改革的目的在于降低“前置审批”与“注册资本”这两大门槛。

此举客观上将对人们的创业积极性起到了极大的激发作用。

“先照后证”的做法真正实现了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的目的,当创业者将要从事
的是一般性的经营活动时,其仅需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如果在一般性经营外还想经营涉及需许可方能经营的活动时,则需向工商部门提出针对性的申请许可。

同时,“先照后证”改革贯彻了鼓励投资和企业促成的基本思想,体现了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平衡关系重构,也促进了商事登记和相关制度深化改革的联动效应。

但是,社会公众认知普遍有误。

不管是企业还是普通公众对“先照后证”改革的认知普遍存在两种错误观念:一种错误观念为,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再办理后置审批已无所谓;另一种错误观念为,此项改革“换汤不换药”,效果不大。

部分企业及公众认为需要的审批事项仍然要办理审批手续,并没有精简办事流程,对企业的经营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部门协调配合稍显不足。

实施“先照后证”改革的涉及面广,需要政府及交通、经信委、质监、安监、卫生、城管、住建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才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从现在推进情况看,由于缺乏改革推进领导小组,缺乏统一的领导协调推进,导致改革还停留在各部门自行推进上,没有形成统筹推进的良好工作态势。

工商登记时行政审批制度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先照后证”等改革举措,直接破解了前置审批不清,证、照互相前置的循环困局,特别是工商登记前端开放,形成对后续审批许可的倒逼机制,推动各地及相关部门减少、下放和转移登记相关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等。

在试点地区最明显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政审批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大幅缩减。

“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后,在一些地方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缩减。

另一方面则是准入环节审批效率大幅提升。

推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厘清部门职责,减少监管“真空”。

传统监管模式下,部门之间责任边界不清晰、智能交叉,是导致监管漏洞出现的
主要原因。

实行商事登记改革后,各试点地区确立的“准许可、谁监管”的原则,以地方法规、政府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的责任,对于在某一行业从事经营的市场主体无论是否需要许可,无论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均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相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行业监管原则建立了证照分离的监管制度,实现了从简单的证照监管向经营行为监管的转变,强化了对“有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

推动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在现行市场主体准入体系中,工商登记是最后环节,是总闸门。

对工商等级制度进行改革,特别是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工商不再代行前置审批审查事宜,各审批部门必须改变“坐等上门”的审批方式和“以批代管”的监管方式,实行主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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