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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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
摘要: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部份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方式。
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为原保险人,经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
转移危险责任的一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
经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分保同意人或分保同意公司。
我国《保险法》第29 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份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所谓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份或全数作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损失补偿原那么,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补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权利。
关键词:再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合同;债权移转说
关于再保险人是不是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如何行使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争议颇多。
本文拟从再保险合同的定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及再保险的功能动身,探讨再保险人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并进而探讨再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具体问题,以期对此问题有更进一步的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