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人物形象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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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人物形象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侵犯虚构人物形象常有两种情形: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创作的人物形象作商业性使用。
最典型的是将在社会上有广泛知名度的虚构人物形象用做企业的商标、商号、产品外观设计及广告。
二是利用成名作品的典型人物形象再度创作,侵犯原作品权利人的续集权,或称后续权。
比如未经“三毛”形象权利人同意,创作《三毛哈哈集》。
一、虚构人物形象保护的条件。
虚构人物形象除要具备著作权给予作品保护的最基本条件外,须具备以下特定要件:
1、人物形象的完整性。
完整的人物形象由个性特性、情节和反应三方面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获得人物形象的专有保护。
2、人物形象的初创性。
受保护的人物形象必须是作者首次构思创作而成。
有在先人物形象的,在后人物形象就不能受保护。
所以,民间传说中的人物、古现代英雄偶像或者真实人物的作品权利人无权阻止他人再度使用。
3、人物形象的广泛传播性。
传统著作权采取的是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享有著作权,但是人物形象权并不随作品的完成而产生,并非所有的人物形象都受法律保护,只有广为人知、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形象才受保护。
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知识结构、阅历及法律素养的不同,同样的事实可能会得
出不同的结论。
因此,民意测验、民意调查及专家鉴定不失为审理案件有利的辅助手段,通过广大民众和专家的帮助确定它的广泛传播性。
上述三要件是虚构人物形象受保护的必需要件,但确定人物形象侵权还要求有以下两个要件:1、实质性相似,即特有的外形、个性特征全部或主要被侵权行为所吸收。
虚构人物形象有两个保护点:一是人物形象特有的外表形象;二是人物形象特有的姓名,包括名字与绰号。
使用这两个保护点的任何一个都是侵权,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2、让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误以为侵权的企业、产品或作品与该人物形象有关联。
二、虚构人物形象保护的方法。
1、著作权法保护。
人物形象的保护主要依靠著作权法保护。
这是因为著作权是人物形象保护的基础,只有人物形象所依附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人物形象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但当前有一种奇怪的现象,人物形象越具有人性,跟人们生活越接近,就越难受著作权保护。
而超越现实、怪诞的人物形象的外形与名称,即使简单,却容易受到保护。
2、商标法保护。
商标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补充。
人物形象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情况屡有发生,权益人可以仿效国际通行做法将人物形象注册为商标。
人物形象注册为商标的好处,还在于著作权保护期满后,它可独立受商标法保护。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在我国法律对人物形象保护的法规还不具体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显得更灵活、更实用。
4、合同保护。
权利人可以通过许可证或其他契约方式许可他人将人物形象用作商标、企业名称、广告宣传或者利用该人物形象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