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三谈两述”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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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三谈两述”制度范文
一、政治责任谈话制度
1. 谈话主体与职责
(1) 政治责任谈话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

(2) 班子成员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及各自工作分工,负责对其分管(联系)领域内相关人员的谈话。

(3) 上级单位负责人需与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2. 谈话方式与要求
(1) 谈话可采取个别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并需详细记录谈话内容。

(2) 谈话应至少每年安排一次。

谈话前需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需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 针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问题,谈话人需及时在单位领导班子内部进行沟通,并在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处理。

二、任前廉政谈话
1. 谈话主体与对象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或联系的领导对即将提任、调整或交流的干部,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2. 谈话要求
任前廉政谈话需与人事部门的任前谈话同步进行。

谈话应针对谈话对象在廉洁从政方面的具体表现及新任职位的特点,有所侧重,以
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谈话对象需作出廉洁从政承诺,谈话记录需及时交送院纪检监察部门。

三、信访诫勉监督谈话
1. 谈话主体与对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通过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廉洁自律问题,或反应较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单位和干部进行谈话。

2. 谈话内容
(1) 听取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2) 对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3) 根据组织需要,提醒或要求谈话对象就其他问题作出说明。

3. 谈话要求
(1) 信访监督谈话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书记或分管领导批准。

(2) 信访监督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需经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需及时交送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或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3) 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推诿、拖延。

需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问题,表明态度,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4) 对谈话中明确要求改进或纠正的问题,谈话对象需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规定时限向院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结果;若发现谈话
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需及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5) 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议论或散布谈话内容。

因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述职述廉制度
1. 述职述廉对象
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全体副科级以上干部。

2. 述职述廉内容
(1) 述职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存在问题及改正措施等。

(2) 述廉内容:涵盖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报告和说明的事项。

3. 述职述廉程序
(1) 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2) 进行述职述廉。

(3) 与会人员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4) 汇总民主测评结果,并向述职述廉对象反馈。

(5) 述职述廉对象提出整改措施。

4. 述职述廉的组织实施
(1) 述职述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党组负责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2)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需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领导班子考核相结合。

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需在述职大会前一定天数内以适当方式发给全体干部职工,共同接受群众评议。

2024年“三谈两述”制度范文(二)
政责任谈话制度
一、谈话主体与责任
1. 政责任谈话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

2. 班子成员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和工作分工,负责对所分管(联系)范围内有关人员的谈话。

3. 上级党政负责人需与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二、谈话方式与要求
1. 谈话可采取个别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并需做好详细的谈话记录。

2. 谈话应定期举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一次。

谈话前,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在接到通知后,需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现状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 对于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问题,谈话人应及时在单位领导班子内部进行沟通,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处理方案。

(二)任前廉政谈话
1. 谈话人及谈话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或联系的领导对提任、调整或交流的干部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问题进行谈话。

2. 谈话要求:任前廉政谈话需与人事部门任前谈话同步进行,应针对谈话对象在廉洁从政方面的具体表现及新任职位的特点,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谈话对象需作出廉洁从政承诺,谈话记录需及时交送院纪检监察部门。

(三)信访诫勉监督谈话
1. 谈话人及谈话对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通过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廉洁自律问题或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单位和干部进行谈话。

2. 谈话内容:包括听取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并促其改正;以及党组织认为需要提醒或需谈话对象作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3. 谈话要求:信访监督谈话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并报书记或分管领导批准。

谈话以个别方式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需经谈话对象核实)。

谈话记录需及时交送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或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谈话对象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推诿、拖延,需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

对谈话中明确的问题,谈话对象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规定时限向院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结果。

若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进一步查实或拒绝接受批评教育,谈话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工作人员需严格保密谈话内容,违反者将追究责任。

二、述职述廉制度
(一)述职述廉对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全体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述职述廉内容:
1. 述职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正措施等。

2. 述廉内容:涉及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报告和说明的事项。

(三)述职述廉程序:
1. 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2. 进行述职述廉。

3. 与会人员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4. 汇总民主测评结果并向本人反馈。

5. 本人根据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四)述职述廉的组织实施:
1. 述职述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党组负责组织实施。

2.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需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领导班子考核相结合。

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需在述职大会前一定时间内发给全体干部职工以供评议。

3. 民主测评在述职述廉后进行,通过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测评表对述职对象进行测评并由办公室整理统计结果。

4. 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一般在当年年底前完成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纪检监察部门。

5. 述职述廉工作在县委考核组的领导下由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

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与群众评议和组织掌握情况有较大出入的由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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